鄧為:與商家結盟的消協維護誰的權益

發佈時間:2010年04月23日 09: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備受各地消協和消費者詬病的“謝絕自帶酒水”等餐飲業潛規則,可能在武漢“合法化”。昨日,武漢市餐飲業協會、消協、個私協推出《武漢市餐飲行業經營規範》,明確規定“餐飲企業有權接受或謝絕餐飲消費者自帶酒水和食品進入餐廳享用”。(據4月22日《長江日報》)

  關於酒店能否允許消費者自帶酒水,近年來一直引起廣泛關注和爭議。不管是消協多次炮轟其為“霸王條款”還是餐飲業認為這是自己的經營自主權,雙方可謂“公説公有理,婆説婆有理”,但對於普通消費者來講,倒是完全可以用腳投票,由此引發的案例,其實並不多。

  問題是,這次武漢新出爐的《武漢餐飲行業經營規範》,則是明文規定“餐飲企業有權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有權對自帶酒水收取服務費”,最讓人吃驚的是,這個規定居然由消協參與制定。一直以維護消費者權益為己任,且堅持認為“謝絕自帶酒水”是霸王條款的消協,何以風向突變,和餐飲協會達成了一致意見?這樣的事實和怪象,讓人瞠目結舌、無比錯愕。

  更讓人疑竇叢生的是,在《武漢餐飲行業經營規範》中還有:“餐飲企業提供的菜點發生質量和衛生問題,消費者投訴後最多可獲菜點的2倍賠償。”問題是,現行《食品安全法》規定,消費者可要求10倍賠償,該《規範》的賠償額竟然遠低於國家法律規定標準。難不成消協已經和餐飲商家建立了統一戰線,開始一起薅消費者的“羊毛”?

  按照消協的章程規定,其主要職責一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二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無論是哪一條,都註定消協必須要和商家“劃清界限”。換言之,消協只有站在消費者,特別是普通消費者的立場和角度去行使自己的職責,才能真正做到保護消費者權益,履行自己的協會職能。如果背棄了這一條,消協和商家穿一條褲子、用一個話筒説話,消協還有什麼作用?

  其實,有關消協和商家穿一條褲子的事實並非沒有。2009年3月26日《新聞晨報》就報道,湖北省消協以幫企業屏蔽掉消費者在“315”網站投訴、要求企業成為會員的方式斂財。企業繳納每年8000元到2 萬元不等,“315”網站便可屏蔽與其有關的投訴信息。這樣的行為,無疑是對自身職能和消費者信任的自我放逐,其結果,必然會導致消費者的嚴重不信任。

  事實上,武漢市消協參與制定《武漢餐飲行業經營規範》並無不妥,如果真正本著為消費者負責的態度,監督和厘清有關的餐飲行業規範,不僅有利於消費者,也能保護和促進良好的營商環境。問題是,這樣一個規範,充滿了對商家的過分保護,卻缺乏對消費者權益的起碼尊重,豈能讓人滿意?但願這只是武漢消協的“無心之錯”,否則,當消協和商家結成了同盟,那絕對是一種莫大的悲哀和無奈。

 

責編:任釗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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