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全:開徵“社會保障稅”妥不妥

發佈時間:2010年04月06日 09: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最近財政部負責人表示要研究開徵社會保障稅,引起關注。超過七成的受訪者反對開徵,認為會增加民眾負擔。有稅法專家表示,開徵社保稅實質為“費改稅”,不會增加民眾負擔。

  筆者認為,目前建議開徵社會保障稅的兩點理由並不成立。

  其第一條理由是,一旦改為稅,由稅務機關徵收,就“增加了強制性”。這個理由不僅不能成為開徵社會保障稅的理由,而且是缺乏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理念的體現。因為徵收是否具有強制性,並不取決於它是費還是稅的形式,而是取決於它是否國家法律規定的徵收內容。

  無論是費還是稅,只要是由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的,無論由哪個部門徵收,都具備強制性,公民或單位都應當依法履行繳費(稅)的義務。我國于1999年頒布了《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費可以由社會保險或者是稅務部門徵收。如果社會保險部門徵收企業不願繳費,而稅務部門徵收時企業願意繳費,則説明企業是畏于該行政部門的權威,而並非是遵從國家的法律。

  其第二條理由是,社會保險費改稅,可以提高統籌層次,有利於實現公平分配。筆者認為,雖然有利於社會保險制度一步實現全國統籌,有利於實現公平分配,但費改稅並不是提高統籌層次的前提或條件。由於目前社會保險制度並未覆蓋所有國民,因此由所有國民繳納的稅收,卻僅僅用於部分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動者,顯然違背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基本規律。從世界範圍看,大部分國家都是採取社會保險費、而非社會保險稅的形式。

  筆者認為,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模式,決定了當前應採取社會保險費而非社會保險稅。

  首先,社會保險稅與“福利國家”模式相適應,要求全民參加社會保險,政府成為責任主體,參保人權利義務對應關係比較模糊;社會保險費與保險模式相適應,不以全民參保為基礎,勞資雙方是責任主體,權利義務對應關係比較明確。

  現行的社保制度並未覆蓋全體國民,通過建立繳費與待遇之間明確的對應關係,使參保者的權利與義務相結合。如果開徵社會保障稅,則抹殺了參保者權利與義務的對應關係,不利於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

  其次,社會保險稅與政府主要責任相適應,一旦開徵社會保障稅,政府便必須從社會保險制度的後臺走向前臺,承擔社會保險制度運行、資金缺口的全部責任,反而會給政府帶來潛在的財政壓力。尤其是在醫療保險領域,一旦開徵社會保障稅,醫療保險部門和衛生部門將不再具有適當控制醫療費用增長的動力,不利於醫療資源的合理和高效配置。

  第三,在現行制度框架下開徵社會保障稅,會提高行政成本,甚至損害公民社會保障權益。研究數據表明,由於稅務部門對企業勞動者狀況並不熟悉,因此部分省份由稅務部門代替社會保險部門徵收之後,徵收率出現下降趨勢。與此同時,一旦由稅務部門徵收,則增加了社會保險部門與稅務部門之間不必要的協調成本,在實踐中,甚至已經出現因為兩部門之間未能有效協調,而導致個人賬戶記賬不清等損害參保人利益的問題。

  由此可見,根據中國現實,開徵社會保障稅的理由不充分,相關部門應尊重制度運行規律,堅持現行社會保險徵費制度,待時機成熟(如社會保險發展成為全民基本福利制度)之後,再考慮社會保險“費改稅”。

責編: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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