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以法律的名義向野蠻拆遷説“不”

發佈時間:2010年04月01日 09: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最近,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鳳凰山莊的27戶居民通過行政訴訟,使自己的房子免於被拆遷。3月26日,長沙市中院判決長沙市人民政府的“土地收回令”不具有法律效力,這意味著這些居民的房子不用被拆遷,不用提前59年交出手裏合法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了。(3月31日《三湘都市報》)

  長沙市政府敗訴的理由是程序違法:2009年2月,長沙市政府作出了對鳳凰山莊所在地塊的“土地收回令”,並在《長沙晚報》發佈公告。但直到6月要求小區業主簽拆遷協議時,岳麓山風景名勝區綜合整治指揮部才將“土地收回令”張貼在小區門口,居民才知房子將被徵收。法院認定:向行政相對人送達行政決定,是具體行政行為成立的必備條件,長沙市政府沒有送達,因此“土地收回令”對這些居民無效。

  當拆遷日益成為社會焦點問題,當一起起暴力拆遷案傷害社會良知時,這起案件無疑有著積極的示範意義。它向人們昭示:公民應以法律的名義,向違法拆遷説“不”;政府應以法律的名義,實施合法拆遷行為。這才是杜絕野蠻拆遷的必由之路。

  野蠻拆遷的本質是違法拆遷,過去一系列嚴重的野蠻拆遷慘案,其本質是個別地方政府的行政違法。比如江蘇東海父子自焚抵抗拆遷案,3月30日,鎮政府承認了自己沒有拆遷許可證,甚至承認國家根本沒有針對農村集體土地強拆的法律。既無法律,何來“違章”?既無“違章”,何勞政府強拆?所以,這起野蠻拆遷本來就是鎮政府的行政越權,即政府的行政違法,而不是公民的“暴力抗法”。

  我國法律從未賦予政府野蠻拆遷的權力,這意味著一切野蠻拆遷都是違法的。事實上,現行法律法規足以規制地方政府的野蠻拆遷,關鍵只在於它是否恪守依法行政、依法拆遷的法治底線。這一點上,敗訴的長沙市政府依然值得肯定,雖然其被判行政違法,但它服從了法院的判決,沒有繼續拆遷。這維護了法律尊嚴,也維護了政府尊嚴。

  野蠻拆遷往往以公權違法行政始,以私權受害終,這樣,公民要維護權利,糾正公權違法,就要拿起法律武器。在法治國家裏,“一切問題都可以歸結為法律問題”。這是矛盾的終極性解決機制,矛盾被納入司法解決管道後,它不會發展成對社會不可控的傷害。比如長沙拆遷案中,雙方只是在法庭較量一番,沒有發展到像東海那樣的自焚,因為公民在法庭上拿到了自己的正義。

  然而,公民的司法維權之路並非坦途。長沙拆遷案中居民的代理律師王曙,用“立案難、審判難、勝訴難、執行難、代價大”概括“民告官”之難,其中立案難是行政訴訟案件的難點之最。在一些地方,法院屈于當地行政機關的壓力,對涉及拆遷的“敏感”案件,拒不立案受理,使案件無法進入司法程序,最終使當事人不得不上訪,甚至不惜使用激進手段維權。或者是個別法院對政府的行政違法,以“程序瑕疵”一筆帶過,甚至替行政違法行為背書。所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這次判決,更顯珍貴。

  當法律被公民和政府共同敬畏,當司法成為解決拆遷糾紛的理性管道,野蠻拆遷就會徹底失去市場。以法律的名義向野蠻拆遷説“不”,這是公民權利,更是政府責任。

責編: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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