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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傍晚,民眾在山東省濟寧市郊區光復河橋下發現15具嬰兒遺體。據初步推測,嬰兒遺體為當地某醫院處置不當、隨意丟棄所致。昨日,山東濟寧證實發現21具嬰兒遺體。
將嬰兒遺體隨意丟棄,成為一條在網絡時代聳人聽聞的新聞。為什麼在這樣一個倡導尊重生命的時代,被我們稱之為“天使”的寶寶,會遭遇如此冰冷的噩運?
在醫學上,包括民間,一直有這樣的説法,懷孕三個月後的胎兒已經初具人形,有了明顯的生命特徵,堪稱之為“人”了。濟寧這次被丟棄的嬰兒遺體,最大的身長60厘米左右,即便他們出於疾病或流産的原因死亡,遺體也應得到妥善處置,這樣一棄了之令人從情感上難以接受。
比嬰兒遺體被丟棄更讓人感到齒冷的是,濟寧衛生局方面稱,這些死亡的嬰兒,“按法律規定,屬於醫療垃圾。”但究竟是哪國的法律對此做出的規定?筆者聞所未聞,國務院2003年6月公佈的《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亦無任何條文提到“死亡嬰兒可歸類為醫療垃圾”,倒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盜竊、侮辱屍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日本、韓國等國家設有“遺棄屍體罪”,中國《刑法》雖沒有此罪名,但在客觀要件的認定方面,對於屍體予以物理上或者化學性的損傷或破壞,以刺激遺屬感情的方法處理或者不法處理屍體,均可構成侮辱屍體罪,因為上述行為方式,不但傷害了遺屬的感情,也有傷社會風化。
在一個處處倡導愛心與人文關懷的社會裏,嬰兒遺體處置不能成為一個被遺忘的陰暗角落,不妨設立“遺棄屍體罪”,或者將丟棄嬰兒遺體明確界定為“侮辱屍體罪”,將會有效遏止這種不人道的行為持續下去。
那些擁有短暫生命的嬰兒,對溫暖與寒冷可能不會有真切的體驗,但作為有完整情感體驗的成人,對待這種事情,我們不能無動於衷。
責編:趙春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