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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吉林省煤炭工業局9批51人嚴重違紀公款出國遊的醜聞,近日在央視焦點訪談上曝光了,據説5名官員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另有3名官員被誡勉談話,並責令寫出檢查。(3月22日《羊城晚報》)
涉事官員為了出國遊,極盡造假之能事:邀請可以買來,項目可以編造,護照可以因私,花錢可以攤派,時間可以超期。黨組會公然組織出國旅遊,“5 12”國難後敢頂風出遊,下屬企業虧損了也要向它報銷。可此等貨色,只受紀律處分,卻沒有一人受到刑事追究。
只強調違紀,不加以刑事處分,有過錯的官員就不會留下案底,沒有了“前科”,一有機會就可以東山再起,官復原職。比起已經享受了的便宜,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傳統原則,有關部門對此等染指公款之舉如此“薄責”,豈不等於向公職人員暗示:“不落袋”的公款腐敗,只不過是紀律處分罷了。如此一來,懲不了前何以毖後?病沒治好還可能變本加厲,救人之説基本扯淡,職務、黨籍還可異化為某些貪污腐敗分子的“護身符”。
真的不可以繩之以法嗎?恐也不儘然。
何謂“貪污罪”?刑法上説,指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自己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將吃喝玩樂等款項認定為貪污,也不是沒有司法實踐上的先例———去年10月,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一審判處岱山縣高亭鎮中心衛生院院長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最引人注目的是,傅平洪用公款為自己吃喝玩樂埋單的44萬餘元也被法院全額認定為貪污款(據新華社2009年10月26日)。可見,即便法律沒有明確定出制止公務人員的“揮霍浪費罪”,也照樣可能給嚴重的“違紀公款消費”定罪。
二千多年前,莊子敏銳地觀察到:“竊鉤者誅,竊國者為諸侯”。今天,對於一些小偷小摸,有關機關毫不客氣地以法治之,體現了法治進步;對竊取公共財物的手握公權者,如果作出的所謂嚴肅處理不過罵罵“不肖子”違紀而已,那麼,這樣的處理力度能引起官員多大的震動?
責編:趙春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