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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慈溪的秦小姐在銀行取款22400元,銀行錯給成24000元。為討回多給的錢,銀行將秦小姐告上法庭。秦小姐稱自己並無過錯,當時銀行出具了取款憑證,出於信任,她沒數錢就離開了,而銀行規定儲戶錢“離櫃概不負責”。近日,法院以“不當得利”判秦小姐返還銀行多付的錢,再次引發公眾爭議。爭議的焦點不再秦小姐要不要還錢,而在於“離櫃概不負責”到底怎麼理解? [詳細]
少給了不管,多給了交回。盜用了無責,吞卡了倒楣。我們花的少,他們賺的肥。斤斤計得較,一點也不賠。故障多取罪,不管你是誰。強烈想知道,每天挨罵沒?
對銀行來説,它們要以這一條款保護自己,免受太多不正當的官司侵擾。因為銀行多給錢了,一般有明確證據,如果反過來,比較難有證據。但從情理上講,銀行“離櫃概不負責”並不妥當。任何交易都應有一定的時效性,不是説當面交易完了餘下事情都不負責任,這不太合理。
銀行“離櫃概不負責”是霸王條款?
銀行本身有失誤時,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在國外發生類似情況,銀行一般會向社會發佈公告,數額不大的,可以返還,也可以不還。但在我國,目前有過錯一方不承擔責任,卻讓無過錯一方承擔責任,這是不公平的。很多銀行業法律系統,還沒有更好地照顧到弱勢一方的利益。
所以大家都小心些比較好.其實銀行的牌子可以改成類似“小心假鈔,當面驗清”一類溫馨提示,那種生硬提示確實讓人不爽,另外如果工作出錯找客戶還錢的話建議還是先道歉比較好,上去直接要錢好像在討債,讓人心裏不舒服。
銀行失誤造成多給客戶錢的消息時常出現,結局一般有兩種:一種是客戶被告,還錢;一種是客戶自覺歸還,表揚。銀行的失誤成了對客戶自覺性的考驗。同時,我們發現,像“客戶發現銀行少給錢,銀行自覺歸還”的消息卻少之又少,當然,銀行也有因此被起訴的,但客戶真的能拿出證據證明這是銀行的錯嗎?如果客戶無法自證,而銀行總有“常理”可依,那麼承擔風險的總會是客戶。因此,在取錢時仔細核對數目,或許才是避免糾紛的關鍵。
客觀而言,銀行的“離櫃概不負責”有其合理性,可以避免銀行免受很多不正當的經濟糾紛的侵擾。其實我們並不否認儲戶利用銀行工作人員的工作失誤多拿了不屬於自己的錢屬於“不當得利”,按照法律和道義,都應該予以退還。問題的關鍵是,如果銀行在櫃臺前少給了儲戶錢,或者是給了儲戶假幣,那麼也應該站在儲戶的立場,充分考慮儲戶的利益,而不是以一句輕飄飄的“離櫃概不負責”就把自己的責任推卸得一乾二淨。否則,儲戶就完全可以以同樣的理由,拒絕退回銀行多給自己的錢。
銀行的“離櫃概不負責”明顯是一種強盜邏輯:營業員賠錢“太可憐了”,儲戶的損失就是活該?這種單方面的店堂交易規則一直存在於銀行和儲戶之間。長時間以來,人們一直以為銀行的錢是國家的,銀行也一直認為是為國家理財,其實根本不是這樣。銀行的錢是納稅人的,還有的是法人單位和私人的,銀行只是在為客戶理財過程中營利。所有客戶都應是銀行的“上帝”,至少應該是一種平等交易的關係,可這個關係不僅顛倒著,而且,銀行還在無時不刻地用類似的店堂規則欺淩客戶。
銀行“離櫃概不負責”似乎針對銀行本身,對於多給儲戶的現金需要儲戶歸還,而少給則不負責了。銀行作為商戶,條款是與客戶有雙向約定性的,“離櫃概不負責”該換個説法。 [詳細]
銀行櫃臺上的“離櫃概不負責”,旨在提醒儲戶即時核對領取的現金。這樣銀行和客戶都可以避免許多不必要的麻煩。而對於銀行失誤多給的錢,這是不當收益,儲戶理應歸還給。 [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