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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在草案形成過程中有較大爭議的是將“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條款寫進了草案,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詳細]
對“常回家看看”、滿足老年人精神需求等根本就無須規定強制執行。一個願意精神上盡孝的子女,不需要法院的強制,只要善意的提醒,他也能“常回家看看”,並讓老人感覺開心。
“常回家看看”不再是歌詞,將被引入法律。
敬老愛老是我國的傳統美德,頒布這樣的一個法令,對每個公民而言,並不是要求公民害怕法律的制裁才去敬老和愛老,它只是作為一個法律來提倡我們去關注老人。法律的頒布一方面為敬老愛老提供了社會法律的指引,同時也為老年人合法權利的保障提供了渠道。
新的規定比較具有針對性,反映了近年來在老年人群體中出現的一些普遍現象。她認為,當今家庭孝道倫理觀念在現在年輕一代不斷淡化,這也是強化年輕人對老人的責任的舉措。
“常回家看看”這樣的條款能夠深入人心,使每個家庭成員能夠更好地履行責任。當然制度好壞是靠落實的力度和監督的效果,不是光靠白紙黑字。要真正落實好,執行好《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還需兒女個人自覺,用人單位的自覺,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政府加大財政收入,尤其是對農村的老年社會保障和養老服務體系的建設和完善等等,只有這樣“常回家看看”才不會是一紙空文。
解決“空巢”老人的精神孤獨問題,關鍵不是立法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而是勞動部門要求用人單位嚴格執行勞動法規,保障廣大子女在節假日有時間回家。其次,降低火車票價,特別是降低高鐵票價,以降低子女回家成本。再者,加快中西部地區的工業化、城鎮化步伐,讓廣大農民工“離土不離鄉”。當然,最根本的措施應當是降低城市生活成本,讓廣大子女有能力在工作地贍養父母。
人生如果沒有種種羈絆,則自然沒有子欲養而親不在之痛。然而,現實告訴我們,那種子女與老人相隔一碗湯距離的溫暖畢竟只有少數子女能做到,少數老人能享受。所以,當前最要緊的不是為“常回家看看”立法,而是創造能常回家看看的條件。而更應十分小心的是,法者,國之神器,絕不能無端輕立,立多了,變成指導性的意見並進而變成睡眠法律,僅徒費國資,也浪費了學者們的研究熱情。
在物質充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今天,讓子女“常回家看看”越來越成為老人的奢求。有些老人不惜與子女對薄公堂。人口老齡化的加劇,關注老人的養老生活和心理關懷,把“常回家看看”入法,保護了老年人的基本權益,也強化了年輕人的傳統忠孝道德觀念。 [詳細]
將“常回家看看”入法,釋放出“以法治孝”的善意。問題是,善意的初衷,不一定能夠取得理想的結果。空巢老人問題的解決已不僅僅是子女要常回家看看這麼簡單,它作為一個社會問題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特別是政府在幫助解決空巢老人生活困難上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詳細]
“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條款無論對個人、社會還是政府而言,積極意義都很大。相當於一種引導,是一種強化,更硬一些的一種約束。原來道德約束的是子女個人,但是上升到法條以後,他可能就是對整個社會,包括管理部門進行約束,是一個整體的推進。這一條款反映了當前比較嚴峻的養老形勢所帶來的社會問題。立法不是單純將精神慰藉的功能捆綁給家庭,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不僅是子女的義務,也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國家責任和社會責任。
為長期照護立法的5個國家是奧地利、德國、荷蘭、以色列和日本。法案一旦生效,會覆蓋所有需要長期照護的人口,為此,有的國家會通過兩個或三個類似的法案。此外,立法還具備提供全面服務的特徵,如荷蘭在1968年立法時法律框架只限于支持護理院的照護費用;到1989年,其立法規定的服務範圍已擴大到提供社區、居家照護和家庭幫助服務。在20世紀90年代立法的國家在一開始就建立了包括多元服務在內的立法框架。
空巢老人問題的解決已不僅僅是子女要常回家看看這麼簡單,它作為一個社會問題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特別是政府在幫助解決空巢老人生活困難上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政府應當進一步強化老年社會服務建設,興建社區服務網絡,完善老年服務中心和老年護理中心等養老設施,推動和發展老年文體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同時要發動社會力量,發揮志願者組織的作用為老人服務,串門與老人聊天,增加老人與社會的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