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風東路小學門口接送學生的私家車經常堵塞交通(資料圖片)。王小明 攝
(廣州)越秀區東風東路小學原校長劉燕文挪用公款、受賄、故意銷毀會計憑證一案,近日在越秀法院一審宣判,劉燕文因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被判處執行有期徒刑八年。
2006年5月至2008年1月,劉燕文利用擔任東風東路小學校長、主管學校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夥同學校原報賬員(另案處理)將學校小金庫中的公款127萬元挪用給其哥哥劉某用於經營活動。2008年10月劉某將該筆款項全部歸還。
2006年9月至2008年10月,某民辦教育培訓中心向東風東路小學租用場地辦學,並面向東風東路小學招收興趣班學生,期間劉燕文收受該培訓中心負責人郭某(另案處理)銀行儲蓄卡1張,共計人民幣39萬多元。2007年至2008年招生期間,劉燕文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家長的好處費4.8萬元。
為逃避國家審計署對學校的審計,2008年9月,劉燕文授意報賬員銷毀了2006年9月至2008年9月期間舉辦興趣班、收支伙食費和收支電腦費的會計憑證,造成無法核查學校小金庫的真實收支情況。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劉燕文的行為已經分別構成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鋻於劉燕文能投案自首,積極退贓,法院一審判決劉燕文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八年。
多年來,劉燕文為辦好東風東路小學作出了一定的貢獻,但在成績面前,放鬆了法律法規的學習,沒有牢記黨的宗旨,廉潔從政,對黨組織長期的廉政教育,置若罔聞,最終走上犯罪道路,教訓是極其深刻的。由此可見,不管是什麼人,放鬆了世界觀的改造,不自覺接受監督,就很容易走上歧途。這是一起反面的典型案例,我們將以此為戒,在全區教育系統進行相關的警示教育。(曾衛康 汪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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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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