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在鄭州市新鄭路上,新野男子解輝(化名)駕車撞斷老鄉張明(化名)一條腿後逃逸。4年後,他被抓獲,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8個月,他與張明達成和解。
昨日,就在他刑滿釋放兩天后,他一次性賠償張明各種損失18萬元。
肇事逃逸只判8個月?這是管城區法院今年剛剛出臺的刑事和解制度,對貪污賄賂等因“公”及暴力等嚴重刑事犯罪從嚴處罰;對鄰里糾紛、交通肇事等因“私”犯罪則從輕處罰。
事件
把老鄉一條腿弄沒後,他逃亡4年多
2004年1月3日,解輝駕駛一輛躍進牌大貨車,在鄭州市新鄭路上由南向北行駛,同車的還有新野縣貨主張明。當貨車行至一生物制藥廠附近時,與一輛解放牌大貨車追尾相撞。解輝頭部受輕傷;張明的右腿被軋斷,後經法醫鑒定,損傷程度為重傷。
事發後,解輝撥打120求救,兩人被拉往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治療。解輝向醫院交了幾千元錢,兩日後“人間蒸發”。張明因傷勢過重,不得不做了截肢手術。
鄭州交警四大隊認定,此次交通事故,36歲的司機解輝應負全責。依據《刑法》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或逃逸,負事故主要責任,應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
解輝涉嫌犯罪被網上通緝。張明提起民事賠償請求,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缺席判決解輝賠償張明45萬元。但解輝肇事後逃逸,張明一直沒得到賠償。
去年12月23日,解輝在上海被警方抓獲,後被鄭州管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判決
賠償18萬元,從輕判處8個月
今年6月16日,刑事案件轉到了管城區法院。張明也拄著拐杖聞訊而至,要求嚴懲解輝。這個案件,他已上訴上訪多次。32歲的張明是家裏的頂梁柱,上有老人,下有兩個孩子,妻子也沒有工作,靠他一個人修理摩托車糊口。
南陽市中院執行員也迅速前來,要求解輝儘快做出賠償。但已被羈押多日、即將面臨判刑的解輝不願意、也根本沒能力拿出45萬元。
在主辦法官陳志強的努力下,解輝表示會盡全力賠償,同時希望法官能夠從輕處罰。
開庭後,解輝委託弟弟到處借錢,還賣掉了家中值錢的東西,包括房子,一共拿出18萬元。張明也意識到,拿到全部45萬元不太現實。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解輝賠償張明18萬元。
今年7月30日,管城區法院下達一審判決,從輕判處解輝有期徒刑8個月。兩天前,解輝刑滿釋放,按照約定,昨日,解輝手捧18萬元現金,在管城區法院一次性支付給張明。
他對張明説,他已竭盡所能,他對不起張明,希望能得到原諒。
依據
刑事和解制度,因“私”犯罪從輕處罰
肇事逃逸,為什麼僅僅判刑8個月?賠償就可從輕判決,是不是“花錢買刑”?
面對質疑,陳志強表示,依據《刑法》規定,交通肇事,若解輝不逃逸,是不構成犯罪的。解輝積極賠償,也符合法律規定的酌情從輕判處情節。
但他同時表示,若解輝不積極賠償,量刑肯定會重很多,比如兩年左右。
管城區法院副院長孫志富的解釋則是,為了化解社會矛盾,今年5月14日,管城區法院制定出《管城法院刑事和解操作規範(試行)》。
其中,與最高人民法院即將出臺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指導意見》不謀而合的是,對貪污賄賂等因“公”及暴力等嚴重刑事犯罪從嚴處罰;對鄰里糾紛、交通肇事等因“私”犯罪則從輕處罰。
他説,刑事和解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由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被害人的近親屬直接協商、交流,被告人以認罪、道歉、賠償等形式取得被害人或其近親屬的諒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後,人民法院據此為量刑依據依法對被告人從輕處罰或免除處罰的工作方法。
刑事和解的適用範圍:自訴案件、初犯、偶犯、未成年犯罪、過失犯罪、因家庭鄰里糾紛引起的刑事案件或被告人為限制責任能力人、在校生、老年人、殘疾人、懷孕哺乳婦女等特殊人群的刑事案件。
延伸
最高法院 擬出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據悉,最高人民法院即將出臺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指導意見》(下簡稱“意見”)從嚴處罰的罪名主要包括:涉社保拆遷的職務犯罪;危害環境安全;經濟領域和生産經營中的嚴重犯罪;造成國家財産和人民群眾利益重大損失、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職務犯罪和商業賄賂犯罪等。
《意見》提出,要嚴格掌握職務犯罪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認定標準與減輕處罰的幅度,切實控制職務犯罪中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情況。
《意見》在“從寬”方面規定有十幾條。其中的重點包括重視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用,對於犯罪情節輕微,犯罪主體是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等,儘量應用免予刑事處罰。這十幾條幾乎囊括了管城區法院刑事和解適用範圍的全部罪名。
頗引人關注的是,《意見》要求依法處理好賠償和量刑之間的關係,並明確規定:被告人積極賠償的,可以在量刑上從寬處理。(記者 王紅偉 實習生 張光磊 通訊員 何靜 孫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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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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