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浙江頻道2月20日電 (記者 方列)杭州市江幹區人民法院2月19日上午判決了一起盜竊案,被告人劉某發財心切,竟然用小剪刀盜竊ATM機,儘管他最終沒有得逞,卻為此換來了11年的刑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于2008年10月18日淩晨,在杭州市江幹區九堡鎮中國銀行九堡支行自助銀行內,用隨身攜帶的一把折疊小剪刀和一張中國郵政儲蓄卡撬挖自助銀行內兩台ATM機,後被當場抓獲。經清算,案發時自助銀行內的ATM自動存取款機內有現金人民幣184000元,ATM自動取款機內有現金人民幣124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劉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係犯罪未遂,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最後判決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責編: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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