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昨天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的犯罪分子,區分不同情況提出了具體處理意見。
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指出,這裡規定的情況屬於坦白範疇,但較通常理解的坦白範圍要窄一些。“一般而言,犯罪分子在被動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管司法機關掌握程度如何,均應視為坦白。《意見》僅列舉了四種情形,這主要是出於量刑方面的考慮。也就是説,具有本條規定的坦白情節的,量刑上均應不同程度地加以考慮。”
《意見》規定,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1)辦案機關掌握部分犯罪事實,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種其他犯罪事實的;(2)辦案機關掌握的證據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實交代有助於收集定案證據的。
《意見》還規定,犯罪分子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1)辦案機關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實,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的;(2)如實交代對於定案證據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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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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