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兩高”反腐量刑意見)貫徹寬嚴相濟原則 貪官“坦白”可“有條件從輕處罰”
新華網北京3月19日電(記者 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日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對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的犯罪分子,區分不同情況提出了具體處理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指出,這裡規定的情況屬於坦白範疇,但較通常理解的坦白範圍要窄一些。“一般而言,犯罪分子在被動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管司法機關掌握程度如何,均應視為坦白。《意見》僅列舉了四種情形,這主要是出於量刑方面的考慮。也就是説,具有本條規定的坦白情節的,量刑上均應不同程度地加以考慮。”
《意見》規定,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1)辦案機關掌握部分犯罪事實,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種其他犯罪事實的;(2)辦案機關掌握的證據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實交代有助於收集定案證據的。
《意見》還規定,犯罪分子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1)辦案機關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實,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的;(2)如實交代對於定案證據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這位負責人表示,坦白是一個酌定量刑情節,實踐中沒有疑問。《意見》之所以特別強調坦白的量刑意義,並具體列舉了兩種一般應當從輕處罰的情形,主要考慮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原則。坦白對於案件的偵破和順利起訴、審判,具有重要作用,特別是在一些職務犯罪案件中,坦白所起的作用不一定小于自首等法定量刑情節,而這一點往往為我們辦案人員所忽視,在量刑上沒有得到應有的體現。
“同時,鋻於一些地方在個別案件處理上放寬自首的認定標準。《意見》在嚴格自首認定條件的同時,強調坦白在量刑中的作用,既有效防止了自首認定的隨意性,又能確保法律限度內盡可能地實現個案公正。”這位負責人説。
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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