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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規定初次賣淫嫖娼者可從輕處罰引爭議

 

CCTV.com  2008年08月20日 08:49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西安晚報  

  本報訊 據《信息日報》報道:近日,記者從南昌市公安局了解到,為杜絕和減少執法隨意性,限制自由裁量權,進一步提高民警規範化執法水平,南昌市出臺了《南昌市公安機關辦理常見治安案件處罰裁量標準(試行)》。

  根據法律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但按照新的裁量標準,下面三種情形可以從輕處罰:初次賣淫、嫖娼,且認錯態度好的;以口淫、手淫等方式賣淫嫖娼的;已談妥價格或者給付金錢等財物,尚未發生性關係的;因生活所迫賣淫的。

  另有媒體報道説,這一新規因涉及多個敏感話題,一公佈便引起了南昌各界的廣泛關注,爭議不斷。南昌多數市民對這一規定持觀望態度。南昌市民何先生對警方的做法表示不解,“缺乏一定的操作性,誰能認定賣淫女是初次呢?警方該到哪裏去找‘不止一次賣淫’的證據?”

  南昌大學學生王同學認為這一新規定可能會給人以僥倖心理,從而削弱了法律的威信,“警方明確表現出了對特殊情況下賣淫者的同情,因生活所迫,然後去犯法,就可從輕處理是不能成立的。法律是非常嚴肅的,不能將法律處罰與道德同情混為一談。”

  江西媒體人士成先生表示,只有對法律保持一份敬畏,才能保證社會有條不紊的運轉。人們所以信仰法律,根本在於法律的一視同仁,若事事強調“特殊”,法律就會形同虛設。

責編:趙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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