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朝聞天下):也就是説,明星代言廣告成共犯、負刑責有個前提,那就是他知道所代言的産品是假藥、劣藥,正像北京日報這篇報道所説的:“知道”的前提很重要。
那麼又如何判定明星是不是“知道”呢?出了問題,誰還會説自己本來就知道它是假藥、劣藥呢?
對此,最高法院副院長熊選國是這樣解釋的,他説:“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主觀的東西,當然,大部分明星在代言過假藥劣藥之後都聲稱自己不知情,這時候,就要依靠客觀證據來證明他事先知道,這叫“應當知道”。這其中有一條,如果明星代言沒有批准文號的藥品,不管他怎麼説,都可認定他知道所代言的藥品為假藥或劣藥。言下之意,是有可能負刑事責任的。
當然,實際生活中,相信沒有多少明星明知道是假藥、劣藥還要為其代言的,所以報道説,這一法規是震懾性大於實際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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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