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政協副主席杜青林主持會議
>>>>>全國政協十一屆二次會議第四次全會大會發言(實錄)<<<<<
相關摘要:
2009年3月9日15時,全國政協十一屆二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四次全體會議,15位委員代表作大會發言。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甄貞] 我發言的題目是《實行分類管理促進法官檢察官隊伍建設》。
2008年,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為了解我國法官、檢察官隊伍建設情況,赴北京、內蒙古、遼寧、江蘇等省(區、市)開展專題調研。數據表明,截至2007年底,全國共有法官189413人,其中本科以上學歷佔65.1%,研究生以上學歷佔3.29%;全國共有檢察官139132人,其中本科以上學歷佔65.1%,研究生以上學歷佔4.24%,學歷層次大幅度提高,專業結構顯著優化,梯次結構日趨合理,隊伍管理不斷向專業化、科學化、規範化方向發展,成績喜人。
但也存在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法官、檢察官準入制度不夠健全。招錄人員的渠道較為狹窄,沒有統一的符合司法工作特點的招錄人員標準,法院、檢察院沒有完全的進人自主權,招錄的高素質人才分佈不夠平衡。二是法官、檢察官人力資源配置不盡科學。由於法院、檢察院編制是由地方人事、組織、財政部門統一調控,留編不分、空編不用、編制混用等情況大量存在,案多人少成為普遍現象。特別是在經濟發達地區,由於流動人口多,而法院、檢察院編制仍按常住人口比例確定,矛盾尤為突出。2007年,全國法院共審結各類案件8426032件,比1995年的6213479件上升了35.61%,經濟發達地區案件增加數量更加迅猛,但法官編制與1995年相比沒有太大調整。
三是法官、檢察官職業保障機制不夠完善。法官、檢察官職業素質要求高,任職條件要求嚴,但工資福利及職務保障卻實行與公務員統一的標準,高要求與低保障形成的矛盾十分突出,造成司法人才流失現象較為嚴重。很多地方採取“一刀切”的退休政策,致使一大批年齡在50歲左右的優秀法官、檢察官提前離崗或變相退休。據統計,1998年至2002年,全國法院流失近20000人,其中法官(包括助審員)約15000人。四是法官、檢察官培訓、考核、監督機制缺乏力度。基層法院、檢察院培訓辦案人員受經費限制,培訓內容和形式較為單一,針對性、實效性不強。在考核內容、標準、程序上與一般公務員考核沒有太大差別,與法官、檢察官職業特點不相適應。
要解決上述問題,必須打破法院、檢察院目前單一的行政管理體制,實行法官、檢察官及輔助人員分類管理改革,將法院、檢察院內部人員按分工劃分為法官(檢察官)、輔助人員、行政人員三大類,按照審判或檢察工作需求、工作內容、工作量大小、能力要求等指標定編、定崗、定責、定比例,因事設職,實行不同的準入制度,制定不同的考核制度和職務職級晉陞辦法,對法官、檢察官實行不同於普通公務員、符合司法工作規律和法律職業特點,職業明確、職責清晰、管理規範、保障到位的單獨序列管理制度。
實行法官、檢察官及輔助人員分類管理改革,符合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總體要求;有利於加快高素質和專業化的法官、檢察官隊伍建設;有利於法官、檢察官及其輔助人員各司其職,整合司法人才資源,提高司法工作效率;有利於促進法官和檢察官選任、培訓、考核、職業保障等管理機制的建設。
建議中央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法官、檢察官及其輔助人員分類管理問題,制定具體方案,並在人員分類管理的基礎上進一步研究法官、檢察官的職業保障問題。重點是將法官、檢察官的管理與行政職級職務脫鉤,制定工資、福利、考核、晉陞、激勵、懲戒、退出等辦法,與法官法、檢察官法規定的法官、檢察官職務等級相關聯,並完善法官、檢察官逐級遴選程序、拓寬來源渠道,適當延長法官、檢察官退休年齡。
實行分類管理以後,對法官、檢察官建立單獨的中央統籌的工資福利保障體系,適當提高法官、檢察官的工資、津貼和福利待遇標準,建立人身和權益安全保障機制,縮小法官、檢察官薪酬地區差異、上下級院差異,穩定司法隊伍。輔助人員和行政人員則由省一級和地方編辦統籌管理,地方財政負擔,實行與本地區同等條件人員相同的工資和福利保障標準,有利於加強法院、檢察院機關行政人員與其他單位的交流。為使改革工作順利開展,建議先行試點,積累和總結經驗後,制定統一的實施辦法,在全國範圍內逐步推開。在當前分類管理改革不能一步到位的情況下,可考慮參照警察管理辦法,對法官、檢察官實行單獨序列管理。
責編: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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