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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南寧12月2日電(記者李斌)廣西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通報,該院日前宣判一起廢舊電瓶污染環境罪案,9名被告人因犯污染環境罪獲刑。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盧某等人經預謀後,在未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15年3月在柳州市陽和新區某地點、柳南區柳工大道某停車場內開設廢舊電瓶收購點,並分別聘請他人對收購的舊電瓶進行鑽孔,然後將廢舊電瓶內的液體進行排放。
2015年11月,朱某某、盧某等人經預謀後,在未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到柳州市柳江縣穿山鎮一地點開設廢舊電池處理點,並聘請他人對廢舊電池進行拆改和熔煉,同時聘請被告人鐘某負責運輸。被告人鐘某在明知自己沒有危險廢棄物運輸許可證的情況下,仍然予以運輸。
經環境監測報告認定:朱某某、盧某等人開設的上述生産經營地點鎘排放濃度均超標允許排放濃度6至8倍,廠區內廢鉛酸蓄電池超過非法處置危險廢物100余噸。
經過魚峰區法院審理,朱某某等9人均當庭自願認罪。最終魚峰法院對朱某某等8人以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半,緩刑一年半至二年不等;對鐘某以危險駕駛罪判處緩刑,並均判處罰金。9人自願繳納罰金並對判決結果接受,不上訴。據悉,朱某某等9人將接受社區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