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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名中學會計貪污395萬餘元 獲刑11年

央視新聞客戶端 央視新聞客戶端 2018年09月21日 18:29 A-A+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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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21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貪污案進行了判決,被告人是一名中學會計,貪污金額395萬餘元,最後獲刑11年。

審判長 陶煒:被告人王喜祿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

被告人王喜祿,61歲,案發前是中國農業大學附中的一名普通會計。

法院審理查明:王喜祿于2012年5月至2017年9月期間,利用其擔任中學財務人員,負責學校教職員工工資審核、發放的職務便利,多次通過偽造外聘專家信息、虛增代課教師人數、冒領他人死亡撫恤金的手段,以發放工資的形式騙取學校財政資金共計395萬餘元。一個普通中學會計,如何能貪污390多萬?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官 王春波:他就是利用之前的一些代課老師,其實那些老師已經離開了,但是他還是利用這些老師的名單、名字來做了一個代課老師表,還有一些外聘專家,然後在這個過程當中,因為他自己是會計、出納包括財務負責人他都自己簽字,需要領導簽字的地方,他就自己偽造領導的簽字。 

王喜祿在法庭上交代,所有那些偽造的外聘專家和虛增的代課教師的工資他全都打入了自己的銀行卡內,通過這種方式,他有時一個月能從學校騙取20多萬元。另外,他還冒領他人死亡撫恤金11萬多元。王喜祿交代,他貪污的款項大概有七八十萬用在了給愛人看病上,愛人去世後,2015年他新交了一個女朋友,先後給她銀行卡裏轉賬100余萬元,用於給她買房、買車、買包。還有10余萬給了女兒裝修婚房,其他的都被他揮霍了。

北京一中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喜祿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用騙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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