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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印發海南省商標和名牌産品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海南省商標和名牌産品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海南省商標和名牌産品獎勵辦法
第一條 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規定》(瓊府〔2005〕66號)文件精神和國家有關規定,為鼓勵支持和引導我省企業實施商標和名牌産品發展戰略,促進我省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轄區內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註冊的企業,均可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的獎勵對象,包括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産品、海南省著名商標、海南省名牌産品和應予以獎勵的品牌推廣廣告。
第四條 商標或者産品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或者中國名牌産品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給予10萬元人民幣的獎勵。
第五條 商標或者産品被認定為省著名商標或者省名牌産品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給予3萬元人民幣的獎勵。
第六條 在中央電視臺做品牌推廣廣告,每年連續播出10次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給予1萬元人民幣的獎勵。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每年進行一次獎勵活動。同一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能給予一項(次)獎勵:
(一)同一個商標使用在多個産品上的;
(二)多個商標使用在同一産品上的;
(三)多個商標同年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的;
(四)多個産品同年被認定為中國名牌産品、省名牌産品的;
(五)同一商標或者産品同年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或者中國名牌産品、省名牌産品的,以最高獎項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八條 商標或者産品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或者中國名牌産品、省名牌産品的,只能給予一次性獎勵。在有效期滿後獲重新認定的,不再給予獎勵。
第九條 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應予以獎勵的品牌推廣廣告認定工作。
申請獎勵的廣告主應當向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有關文件、證件:
(一)申請獎勵的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與中央電視臺簽訂的廣告發佈合同(協議)書;
(二)中央電視臺開具的廣告費發票;
(三)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條 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産品、省著名商標、省名牌産品和應予以獎勵的品牌推廣廣告被認定後,由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向省財政主管部門申報獎勵資金。
申報馳(著)名商標、名牌産品獎勵資金的,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申請馳(著)名商標和名牌産品獎勵資金數額的申請書;
(二)認定省著名商標和名牌産品在媒介發佈的公告;
(三)馳(著)名商標和名牌産品認定書;
(四)其他有關材料。
申報品牌推廣廣告獎勵資金的,應提交下列有關文件、證件:
(一)申請品牌推廣廣告獎勵資金數額的申請書;
(二)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品牌推廣廣告認定書;
(三)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一條 馳(著)名商標、名牌産品和品牌推廣廣告獎勵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專項用於獎勵獲獎企業,不得挪作他用。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獎勵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應及時指出,責令改正,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20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