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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文獻能否任意利用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1日 13: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知識産權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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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

  世界知識産權組織統計,目前有90多個國家(地區)及組織用大約30種文字出版專利文獻,每年出版的專利文獻大約為100多萬件,約佔全世界各種圖書總出版量的1/4。這100多萬件專利文獻反映著全世界每年約35萬項發明和創新成果,匯集了極其豐富的科技信息,從尖端的航天技術到人們日常生活用品的生産製造,幾乎涉及到人類生活的全部技術領域。

  全球每年發明創造成果的90%至95%在專利文獻中公開,而且許多發明創造僅僅通過專利文獻公開。為了方便技術的傳播、利用,很多國家都規定專利文獻作為官方文件而不受版權法保護,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專利文獻可以被任意利用。筆者認為,專利文獻與當事人的專利申請文件不同:專利文獻是政府公文,但公文不包含專利説明書、權利要求書這些當事人自己寫的內容,也即是專利文獻的實體部分被排除在官方文件之外,具有著作權保護的可能,不合理的使用仍然可能構成侵權。

  觀點一:專利申請書不等於專利文獻

  專利文獻是專利制度的産物。簡單來説,專利文獻是實行專利制度的國家及國際性專利組織在審批專利過程中産生的官方文件及其出版物的總稱,而專利説明書是對發明的描述,包括對要求獲得獨佔權的描述,僅僅是作為專利文獻的一部分而存在。專利文獻和專利申請書等資料由於製作主體的不同,在版權法上的法律地位迥然不同。專利文獻由專利行政部門製作併發布,因而作為官方文件不受版權法保護,而專利申請書等資料只要具備獨創性就可以得到版權法的保護。

  觀點二:專利文獻屬於作品

  彙編作品又稱為編輯作品,世界上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都將其作為獨立的一種作品類型並對其含義、保護範圍和獨創性作出規定,普遍認為彙編作品的獨創性體現在對所彙編的材料的選擇和編排之上,對彙編作品的保護也僅限于作品具有獨創性的選擇和編排,而不及于所編輯的內容。

  2001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中規定了彙編作品的定義,即彙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彙編作品。由此可知,就全部的專利文獻整體而言,從內容上就是對專利申請人提供的諸多資料進行彙編得出的,在此基礎上,只要具有獨創性,專利文獻就應屬於彙編作品。雖然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專利文獻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不受法律保護這一價值判斷並不能否認專利文獻屬於作品這一事實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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