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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零售行業的迅速發展,一些在一定區域乃至全國範圍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甚至競爭優勢的商超零售企業濫用優勢地位、違規收費甚至索取商業賄賂行為的現象有愈演愈烈之勢。這一現象如不能及時制止,不僅會影響零售業的健康發展,而且也危及下游供應商特別是製造業企業的生存和贏利能力。近期,商務部等五部委針對這一問題,專門發佈了《清理整頓大型零售企業向供應商違規收費工作方案》(《清理工作方案》),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清理整頓工作,這確實是件好事。但我們也注意到,當前商超零售企業違規收費問題仍然屢禁不止,確實存在著法規和制度上的一些漏洞或可趁之機,有待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為此,就如何更好地從法規和制度上防範和治理商超零售企業違規收費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一、當前防範和治理商超零售企業違規收費的相關法規規範需要進一步完善
1、目前許多大型商超零售行業已經扭曲正常的商業盈利模式,這是導致其違規收費問題長期無法解決的根本原因。正如《清理工作方案》所指出的,商超零售企業的主要收入來源應當是進銷差價以及租賃收入。商超零售企業只有理順其與上遊製造企業、供應商之間的採購價以及與下游消費者之間零售價的價差,獲取合理的價差收入,其贏利模式才可能是健康的、長遠的。而當前某些商超零售企業為了吸引消費者入場,惡性追求低價銷售,改變合理價差的銷售模式,導致正常産品銷價無利可圖,才轉而向供應商索取價差之外的費用來實現贏利或彌補虧損,這是導致當前各種名目違規費用出現的主要原因。而目前處於下游的製造企業處於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既要承受低廉的供應價格,又要支付高額的違規費用,如果不予改變這種現狀,必將影響製造企業的健康發展甚至生存能力。
2、當前商超零售企業不僅存在違規收費問題,還存在大量採購環節的腐敗問題。由於大型商超零售企業往往處於強勢地位,除了其收取各類名目的進場費等違規費用之外,採購中的腐敗現象也越來越嚴重,大型商超零售企業採購人員向供應商索取商業賄賂已經成了潛規則(某些企業甚至為了節約人員開支,暗地縱容採購人員索賄),而且索賄金額一年比一年高。這不僅在無形之中增加了供應商的銷售成本,損害了零售企業與供應商正當的交易秩序,更擾亂了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基本商業準則。
3、目前法規允許的促銷收費缺乏可操作的判斷標準,仍然可能産生商超零售企業變相違規收費行為。根據《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以及此次發佈的《清理工作方案》,零售商可以收取促銷服務費,但由於這種促銷收費沒有標準可依,等於為商超零售企業開了方便之門。由於目前商超零售企業往往有一定的壟斷或競爭優勢,其在服務收費的議價上明顯處於有利位置,一般供應商根本無法與其平等協商,而且,其甚至完全可能將原來的各種不規範收費轉移到促銷服務費中,通過向供應商收取名義合法但數額高昂的促銷服務費來逃避法律監管。因此,現有《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和《清理工作方案》雖然規定了促銷服務費應當明碼實價並且依照合同約定收費、提供服務,但實際意義並不大,極易給商超零售企業抓住漏洞,用合法形式掩蓋其違規收費行為。
4、治理商超企業違規收費行為的執法部門不統一,並且現有的法律制裁措施威懾力不大。目前針對商超零售企業違規收費等問題沒有統一的法律規範,這次《清理工作方案》所附的相關法律規定也十分分散,涉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等多個零星法律條款,執法機關又涉及多個行政部門。而專門針對商超零售企業違規收費的只有一部商務部等五部委的部門規章《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並且最高只有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權限。因此,雖然一些地方對商超企業違規收費問題有過一些治理措施,但收效並不大。究其原因,主要是執法力度不大,相對於動輒數萬甚至幾十萬的違規收費,這樣的處罰並不能抵擋違規收費的誘惑。至於此次《清理工作方案》中首先採取讓商超零售企業通過自查自糾的方式來進行清理,對這些商超零售企業更起不到法律應有的威懾作用。
二、對目前治理商超零售企業違規收費行為的建議
1、建議引導商超零售企業建立合理、有序的價差銷售模式,通過正常的價差來實現贏利,同時對商超零售企業惡意的低價競爭進行治理和罰處,以保障商超零售行業的健康發展。
2、在治理商超零售企業違規收取各類費用的同時,將商超零售企業及其採購人員在採購活動中的索賄行為也作為此類整治的重點之一,並對這種明顯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商業賄賂予以嚴厲處罰。
3、建議限制和規範商超零售企業促銷服務收費,制止商超零售企業濫用優勢、高價服務收費行為。建議將商超零售企業促銷服務納入政府指導定價,並由商務、物價、工商部門共同制訂商超零售企業促銷服務收費合同示範文本和促銷服務的標準規範,彌補單一供應商在與具有競爭優勢的商超零售企業進行議定價格和合同談判時的不利地位,有效防止商超零售企業將促銷服務費變相成為掩蓋違規收費行為的“合法形式”。
4、建議統一治理商超零售企業違規收費行為的執法機構,授權工商部門為唯一的執法機構,避免出現大家都可管反而大家都不管的結果。
5、建議加大商超零售企業違規收費行為的處罰力度。建議將原有的《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從部門規章上升為行政法規,增加對相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力度,有效防範商超零售企業違規收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