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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張斌:個稅改革如何邁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9日 14: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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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圖片:社會院財貿所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向與會嘉賓介紹“財貿所方案”的具體內容

    中國網絡電視台北京消息:2011年6月29日,中國社會科學院財政和貿易經濟研究在北京對外發佈了其歷時兩年調研得出的《中國財政政策報告2011/2012》(下簡稱“報告”),中國網絡電視經濟臺將對本次成果發佈進行全程的網絡直播。期間,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所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詳細闡述了“財貿所”方案中,有關於個稅改革如何邁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問題所給出的具體的實施建議。

    以下為張斌發言文字實錄:

    張斌:眾所週知,“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改革實際上剛才幾位領導和專家反復提到了,實際上在“九五時期”就已經提出了。在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四個五年計劃中,我們始終堅持這個改革方向。正如高培勇教授所説,作為一個國家層面的改革目標,一個稅制改革的目標,追求了十幾年,始終沒有結果。但是,雖然一再受阻,但始終沒有改變,反復被提出,這在中國稅制改革不得不説是一個罕見的特例。我們當前要説的中心問題是如何在中國個人所得稅,或者説整個中國稅制徵管的環境和條件的約束之下,拿出一個具有可操作性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這樣一個改革方案,這是我們財貿所方案,或者説財貿所提出的這樣一個計劃,或者説這個方案的一個主要初衷。我們改革的一個基本思路,一個基本設計思路,剛才馬珺老師也強調了,一方面我們要以中國現階段的稅收徵管的約束和未來的發展為前提。同時,我們要以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的國際稅收競爭和主要市場經濟國家個人所得稅的改革趨勢為參照係,立足中國的國情,在現行分類稅制的要素保持基本穩定的基礎之上,關鍵是以相對比較小的徵管成本,能夠儘快地引入綜合製的因素,切切實實地走出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這一步,首先建立一個初始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個人所得稅制度。在建立這樣一個制度的同時,我們以這個制度為基礎,隨著中國個人所得稅徵管機制的不斷完善,通過保持我們初始方案的可拓展性,逐步實現由初始方案向目標方案不斷完善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個人所得稅這個制度的過渡,這是我們的一個基本思路。我們的這個初始方案,剛才提到,能不能以較低的徵管成本,考慮到中國現階段的徵管實際,推出這個改革,這是一個基本的出發點。

    我們這個初始方案的基本內容包括以下五個方面:一、我們以現行的分類所得稅制為基礎,保持現行分類所得稅制的各項基本要素不變。二、對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納稅人進行自行申報,並且在自行申報基礎之上實施綜合計徵,更重要的是我們這個方案作為初始階段的方案。我們現在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納稅人已經有了自行申報制度,實際上這個平臺已經搭建起來了,我們可以借助這個平臺,然後在現行的自行申報基礎之上把這部分做實,這是一個考慮。另外一個考慮,之所以要限定年所得稅,實際上可以較好地控制了一些麻煩。實行綜合製實際上限定一定收入之上的人實行綜合製也符合這個目標,能夠更多照顧到我們政策目標的主要方面。對這部分納稅人,在現行申報基礎之上,我們要適用一個綜合的累計稅率,年終進行匯算清繳,多退少補,也就是説在納稅人獲得收入的階段,繼續在分類稅制下的源泉扣繳這些制度繼續實行,但是年所得超過12萬,那些分類稅制下的代扣代繳的稅款就是預繳稅款,年終根據所有收入匯總之後進行匯算清繳,多退少補。考慮到初始階段徵管成本的約束,我們方案中在初始階段暫不實行以家庭為單位的申報。這個方案的特色就是説我們限定了適用綜合製的人群,對於年所得不超過12萬的納稅人,其實就無需申報,也就是年所得不超過12萬的納稅人,在現行稅制下分類計徵、代扣代繳就完成了他的基本納稅義務。未來我們可以考慮,我們對年所得不超過12萬的納稅人有兩種可以選擇的方式,一種就是不允許申報,也不進行匯算清繳,也不進行多退少補。另外一種,如果徵管條件允許,未來我們可以考慮對於那些年收入超過12萬的納稅人,在分類計徵大於綜合計徵的稅負,這個要做好銜接,這是我們講的方案的第二個內容。方案的第三個內容就是大家普通關心的,納入綜合計徵範圍所得項目的選擇,這個也是最難的一個方面。有兩個矛盾,第一個矛盾是公平與效率的矛盾,尤其是在全球經濟一體化和國際稅收的影響下,要素的流動,除了資本要素能夠快速流動之外,其實高層次的人力資本的流動也非常便捷和規模越來越大,在這樣一種背景之下,一個國家單純出於本國社會公平目標的考慮,對資本可以重稅,實際上受到這樣一個基本環境制約的,因此我們要充分考慮國際稅收競爭和全球經濟一體化對一國稅制的影響,這是一個我們所謂的公平與效率的矛盾。

    另外一塊,我們考慮到徵管成本和改革效果之間的矛盾。其實這也是公平與效率矛盾的一種體現,但在中國它現階段更具有特殊的意義。你的稅制越複雜,你引入的差別化扣除越多,這個就不公平,而且就中國徵稅現實來看,你名以上規定這麼多的差別扣除,最後能不能有效運行?最後落到實處的實際稅收究竟如何,這也是需要我們深入思考的。所以在我們的稅制設計中我們要處理好公平與效率,以及徵管成本與改革程度之間的權衡,這也是我們引發爭議最大的部分。儘管非常困難,但是我們也提出了一個備選的方案,最小範圍,工資薪金加勞務報酬,你可能公平方面的效果就可能差一些。中等範圍的綜合就是工資薪金加勞務報酬,加報酬,加特許權使用費,比如説著作權,比如説我們説的專利權轉讓,已經是無形資産,像商標權,至於説把它們作為勞動所得合不合適我們可以爭論,但是主要考慮到它是由智力成果形成的,而且徵管方面是代扣代繳,我們大體把它縮為勞動所得。較大範圍的綜合就是在這四項所得基礎之上,把財産租賃、利息股息紅利納進去,這個相對來講是一個家庭,或者一個個人能夠比較持續的連續性收入。較大範圍的綜合就是在剛才的基礎之上再把兩項資本與勞動混合所得,也就是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納進來,至於説最大範圍的綜合,把絕大部分項目都綜合起來,這幾個方面的綜合實際上就體現了我們的基本矛盾,你納入的範圍越多,總體來講你稅制就越公平,同等的收入負擔同等的稅負,但是納進來越多,可能徵管的成本越高,我們傾向於中等範圍的綜合,就是四項我們認定的,或者説我們理解的基本的具有勞動報酬所得性質的四種所得為基礎,根據我們實際進行適當的增加或減少。

    其實我們這裡要強調的就是,就像剛才我們背景報告裏所指出的,像大綜合的非常複雜的稅制體系我想並不是我們最終改革的目標,但是至於分類到什麼程度,我們從完全分類制的階段,向引進綜合製的因素到底走多遠,我想中間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反復權衡的。實際上,納入綜合範圍項目的多少實際上是與我們所説的綜合計徵稅負和12萬以下的分類計徵稅負的比較有關係,我們希望至少從徵管成本的角度來考慮,我們設計綜合累進稅率表的思路我們希望它與工資薪金的累進稅率表保持基本一致,這是我們提出的一個想法。也就説適用綜合計徵的稅率表和工資新近的累進稅率保持一致有什麼好處呢?如果我們不把利息、股息、紅利納入徵收範圍的話,我們想可能很多納稅人他可能被納入綜合範圍的收入實際上只有工資薪金一條。我們建議首先允許在綜合稅基中,允許符合規定的一定額度之內的捐贈扣除,如果説我們把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所得納入計徵範圍的話,鼓勵自主創新,我們可以建議有這兩項收入的,我們可以單獨再規定一個額外扣除項目,體現稿酬和特許權使用的優惠。

    在初始階段,考慮到稅收的公平和徵管成本,我們建議暫不以家庭為單位的稅收,還要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稅負,除了提高免徵額之外,可能引入差別化的扣除項目是大家比較關心的問題,但是你要引入差別化的扣除項目勢必帶來更多的徵管成本,而且我們在報告中也明確指出,不同的差別化扣除項目是不一樣的,比如撫養扣除和殘疾扣除,這兩項引用的成本就比較高,但是贍養扣除可能就比較高,但是一個孩子出生到18歲,他未成年,這個信息相對比較容易獲得。而且你對12萬元以上的人實行差別扣除,而對分類所得下不實行差別扣除,這實際上是一種逆向的調節。但是我們在報告的第五章最後一節,我們也提出了一個在分類稅制框架下,通過累計扣繳制,對絕大部分納稅人引入撫養扣除或贍養扣除的嘗試,我們提出了一個方案,在分類稅制下通過累計扣繳制引入差別扣除,時間所限我不多做介紹,大家可以看我們報告的具體內容。

    這個方案的最後一個方面就是我們講的稅收徵管機制和分稅制財政關係的調整,或者相應配套的表示。首先,個人所得稅目前是地稅局負責徵收的,在我們初始框架中,地稅局我們認為仍然可以繼續負責個人所得稅的徵管。需要綜合計徵的納稅人我們應該富裕他在戶籍所在地,長期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之間,自行選擇主管稅務機關的權利,這個選擇一旦確定之後,納稅年度之內是不能變更的。另外,我們需要建立一個全國的中央數據庫系統,把所有的幾百萬人的數據納入到這個系統,徵管的時候依靠這個系統來進行,這是徵管機制,我們的關鍵就是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的選擇,還有中央數據庫系統的建立。在涉及到退股稅的時候,我們在初始階段考慮,首先如果有退稅的話,應當由中央來承擔全部的退稅,補稅的話,在初始階段,我們認為為了鼓勵綜合申報下加強對高收入階層的徵管,我們認為補稅的部分全部歸地方財政,提供這樣一個激勵機制,對於這個激勵機制運行起來究竟如何,我們可以再做進一步分析。我們需要介紹方案的最後一個方面就是,這是一個初始方案,我們認為在以下四個方面,這個方案是具有較好的拓展性的。

    第一,如果我們長期保持年所得12萬元這個標準不變,隨著收入的提高,通貨膨脹的影響,自然會有越來越多納稅人進入這個領域之內,這個門坎不變的話,收入和通貨膨脹會導致適用的人群越來越多,這樣綜合計徵的範圍會自動擴展,這是第一。第二,我們要根據徵管的實際要求,我們可以逐步調整和擴大納入綜合計徵的項目,這是一個未來拓展的方向。然後隨著納入綜合計徵門檻人數越來越多,我們可以實時引入差別扣除項目,再一點就是對於那些達不到徵稅標準的納稅人而言,他養一個孩子,他本來就不交稅,他養一個孩子是無法享受這個優惠的,所以説我們建議,我們應該更多考慮財政的轉移支付措施,比如説撫養補貼,有孩子的人財政發錢補貼的方式,這樣做我們認為可能更公平一些,不管你交不交稅,養孩子國家都給補貼,這個比差別扣除項目我想可能成本更低,效果更好,這是我們要考慮的,個人所得稅不能讓它完成所有的目標,其實有更適用的。最後我們要實時調整稅制的結構,使稅制不斷完善。最後,實際上剛才講了這麼多,我們都體會到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改革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其實我們在相互衝突的諸多因素中,要進行反復權衡和協調,可能這也是我們關注點不同的人可能對這個方面會提出不同的意見,這也是很正常的,對於我們來講,剛才各位領導和專家也反復説了,我們其實主要想樹立一個靶子,拋磚引玉,引發各界對個人所得稅改革的討論,加快綜合與分類相結合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敬請大家批評、指正。

責任編輯:周紅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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