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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遭美投資者起訴

  專家稱,美投資者此次起訴中石油的案子和解的可能性較大,但對中石油來説,除經濟損失外,更大的影響是其形象和聲譽受損。

  今年秋天曝出的中石油高層窩案,不僅在國內引發轟動,遠在美國的投資者也據此抓住了維權的“辮子”。日前,中石油發佈公告稱,多名前任和現任相關高管被指違反美國證券法律而被起訴,公司已收到有關訴訟通知。 [ 詳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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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收到前現任高管在美遭起訴送達通知

中石油收到前現任高管在美遭起訴送達通知

  中石油發佈公告,公司前任董事長蔣潔敏和現任董事長周吉平、前任財務總監周明春和現任財務總監于毅波,被指違反美國證券法律而被起訴至美國紐約州南州聯邦地區法院,公司已收到該起訴的有關送達通知,目前尚不知悉訴訟的涉案金額。 [ 詳細 ]

記者觀察

起訴致中石油聲譽受損

起訴致中石油聲譽受損

  8月底,中石油爆出高層窩案,中石油集團通報四名高層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的情況。他們分別是中石油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大慶油田公司總經理王永春;中石油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股份公司副總裁兼董事會秘書李華林;中石油股份公司副總裁、長慶油田公司總經理冉新權;中石油股份公司總地質師、勘探開發研究院院長王道富四人。

  高管集體出事,導致美國市場投資者打起了維權訴訟的念頭。

  原告是一位名為約翰·波洛克斯(Johan Broux)的比利時投資者,他試圖代表所有在2012年4月26日至2013年8月27日買入中石油股票的投資者提起訴訟。而被告方則赫然列著蔣潔敏和中石油現任董事長周吉平、前任財務總監周明春和現任財務總監于毅波的名字。

  原告稱,根據《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等法規和材料提起訴訟。這一法律規定,佔上市公司股東大多人數,但不掌握公司控制權的中小股東,可以同時代表其他尚未正式參與案件的股東,對公司或公司高管侵害其利益的行為進行指控,並可以申請賠償。

  在這份26頁的訴訟文件中,原告認為,中石油通過多渠道表示該公司不斷構建和提高公司管理架構標準,以符合各種法令法規,包括海外上市公司法規,同時公司也支持維護高標準的公司管理。但這在一定期限內,被告作出了一些錯誤乃至誤導投資者的聲明,亦沒有對一些關於公司經營和業績的負面情況進行披露,尤其令投資者“蒙在鼓裏”的是,中石油未能披露一些高管的行為與公司治理準則和職業操守背道而馳,而導致多名高管受調查。

  “這類案件往往會通過和解的方式解決,對中石油來説,經濟損失只是一方面,更大的影響是其形象和聲譽。”國際訴訟索賠專家郝俊波説。

中概股法律風險加大

  “美國投資者起訴上市公司本來是很常見的事情,中石油的案件特殊性在於,其高管被調查的波及面太大。不過,類似案件在美國多是以調解結案,因為投資者的主要訴求是獲得賠償,並不是真要找中石油經營上的麻煩。”郝俊波認為。

  近年來中國企業在美遭遇訴訟案件數量呈快速上升趨勢。根據美國必百瑞律師事務所(Pillsbury)此前的報告,2010—2011年,至少有32家中國企業遭遇美國證券訴訟案。這意味著對所有在美上市的中國企業和高管來説,法律的風險在增加。

  關於最近幾年美國的中概股頻繁陷入官司,郝俊波稱,很多涉及到虛假財務報表不實陳述,或者有其他違反當地法律的地方,這應當引起國內證劵監管機構和投資者的重視。

[新聞觀察] 《經濟半小時》中石油吉林油田排污調查

國內投資者維權難度大

  “從案件對於中石油的影響來分析,即便調解賠償,一般都是由保險公司替中石油來賠償,所以預計最後中石油的經濟損失也不會太大,但如此大面積的高管問題,投資者會很擔憂。”郝俊波説,目前還不確定有多少中石油的投資者在美國起訴,按照程序,美國法院會挑選一個首席原告代表投資者進行訴訟,而首席原告通常都是利益受損最嚴重的投資者。如果投資者的訴狀在幾個月之內沒有被美國法院駁回,那麼雙方調解的可能性就非常大,而走完調解程序需要的時間長短並不固定,也許會拖延一兩年才結案。

  郝俊波曾在8月底有意徵集中國境內的美股投資者對中石油進行集體訴訟,但更多是A股投資者前來徵詢備案。“美股投資者起訴的門檻比較低,但是有大批A股投資者來諮詢,而A股投資者要想在國內起訴中石油,難度非常大。”郝俊波説。

  “現在國內投資者維權還不能採取集體訴訟的方式,還是要單獨起訴,法院立案審理後再分批起訴,很多投資者考慮到維權成本和工作量就放棄了”,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律師厲健認為,國內需進一步完善保護中小投資者的相關法律和訴訟制度,為中小投資者提供制度的保護傘。

  據統計,中石油窩案爆發後,資本市場也給出了回應,但綜合美股、A股和H股的表現看,中石油的股價走勢並未受明顯影響。8月27日,中國石油美股跌3.5%,報收105.88美元,此後三個月震蕩上揚,11月26日報收118.47。三個月間,中石油在A股的股價表現較為平穩,27日中國石油報收7.89元,跌0.38%,相比8月26日的7.99元,微跌1%。而中國石油在H股的表現相對較好,昨日報收9.19港元,跌0.43%,但相比8月26日的8.65港元,上漲6%。可見,反腐未重創中石油股價。

事件背景

  今年秋天爆出的中石油高層窩案引發了海外投資者的關注,並因此將中石油幾名現任和前任高管告上法庭,包括曾任中石油集團董事長的國務院國資委原主任蔣潔敏。

  11月26日,中石油發佈公告稱,多名前任和現任相關高管被指違反美國證券法律而被起訴,公司已收到有關訴訟通知,尚不知具體涉案金額,將會密切跟進並披露。

  11月27日,中石油股價出現普跌,其中,中石油A股下跌0.38%至7.89元,中石油港股下跌0.43%至9.19港元。當地時間26日,中石油美股同樣下跌0.6%,報收118.47美元。

  根據起訴書,這是一項集體訴訟,訴至美國紐約州南區聯邦地區法院。原告方是一位名為約翰·波洛克斯(Johan Broux)的比利時投資者,他試圖代表所有其他在2012年4月26日-2013年8月27日買入中石油股票的投資者提起訴訟。

  原告稱根據《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等法規和材料提起訴訟。在這份26頁的訴訟文件中,原告認為中石油通過多渠道表示該公司不斷構建和提高公司管理架構標準,以符合各種法令法規,包括海外上市公司法規,同時公司也支持維護高標準的公司管理。

  但是原告認為,在一定期限內,被告作出了一些錯誤乃至誤導投資者的聲明,亦沒有對一些關於公司經營和業績的負面情況進行披露,尤其令投資者“蒙在鼓裏”的是,中石油未能披露一些高管的行為與公司治理準則和職業操守背道而馳,這也是為什麼多名高管接受了調查。 [ 本網綜合 ]

什麼是“集體訴訟”?

  多人訴訟起源於12、13世紀的英國,後於1966年集體訴訟才正式納入美國聯邦民事程序法。上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中, 美國的集體訴訟還主要應用於消費品民事責任類案件中。在證券類民事案中的應用還主要是從80年代開始。除美國之外 ,還有加拿大 、澳大利亞 、新西蘭等國。

  所謂集體訴訟,即該制度容許一名或多名具名的原告,代表一批被聲稱受到共同利益損害的人士或企業提出申訴。在原告取得法庭的集體訴訟核證後,便可代表自己及所有成員進行訴訟。

  據美國國家經濟研究協會(NERA)的統計,1998年至2004年在美國發生的證券集體訴訟案件平均每年有242起,平均和解金額高達2230萬美元。所有證券集體訴訟案中有60%的指控涉及虛假陳述、財務假帳,56%涉及內幕交易。也就是,許多訴訟案中既有虛假陳述,同時又伴隨著內幕交易。

  據NERA的統計,在過去的集體訴訟案中,只有8%是在一年內就了結(通常是因被法院駁回),共有26%在兩年內駁回或和解。在三年內了結的只佔所有案件的39%。因此多半的案件要持續三年以上,這也説明不僅公司上市的代價高,虛假陳述、違反股東權益的代價更高。

  給出證券集體訴訟案的平均賠償費,1991年達成和解的平均每案賠償費為630萬美元,1999年為1290萬美元,2000年為4510萬美元,那一年之所以例外地高是因為山登公司一案的賠償費就為318500萬美元,創歷史紀錄。股東得到的賠償費通常是索賠損失額的6%到10%。另外,過去平均有81%的證券集體訴訟案在開庭前達成和解,18%被法院駁回,只有1%的訴訟案走完一審的全過程。可見,美國的法官一般都儘量鼓勵兩方達成和解,以減少社會成本、也減輕控、辯雙方的負擔。

媒眼

  今年以來,在美發生的幾起集體訴訟案例中,最終均以和解收場。8月29日,投資者和黑石之間持續5年多的集體訴訟終於落幕。最終,黑石集團同意支付8500萬美元以和解投資者的集體訴訟。同樣,谷歌在今年7月欲以850萬美元和解3年前的一起集體訴訟。對於此次中石油在美遭集體訴訟的前景,相關法律人士表示,訴訟和解的可能性較大。

——21世紀經濟報道

  近年來,中國企業在美遭訴訟案件數量呈快速上升趨勢。據美國必百瑞律師事務所(Pillsbury)此前的報告,在截至2011年6月30日的一整年中,至少有32家中國企業遭遇美國證券訴訟案,而在這一年中美國最有特色的訴訟趨勢之一就是涉及在美上市的中國企業證券類訴訟案件急劇上漲。而這個趨勢意味著對所有在美上市的中國企業和它們的高管來説,暴露的風險在增加。最近幾年美國的中概股頻繁陷入官司,很多就涉及到虛假財務報表不實陳述,或者有其他違反當地法律的地方。

——第一財經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