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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回應網友提問:互聯網基金銷售應循既有規範
11月13日,中國證監會官方微博“證監會發佈”舉辦了關於互聯網基金銷售相關問題的微講堂,回應了網友提問。證監會表示,現有基金銷售相關業務包括基金銷售、基金銷售支付、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等業務類別。證監會強調,基金銷售業務監管堅持確保投資人資金安全、銷售適用性等原則。
淘寶網是為基金銷售機構提供輔助服務的第三方電商;百度僅起流量導入作用,未參與基金銷售業務
10月28日,華夏基金與百度合作開展的互聯網基金銷售業務正式上線。證監會表示,在華夏基金與百度的合作模式中,投資人交易賬戶開戶、申贖交易、資金支付清算以及後續客戶服務等各個基金銷售業務環節均由華夏基金完成,百度僅起到流量導入的作用,未參與基金銷售業務。
而淘寶網在互聯網基金銷售業務中是為基金銷售機構提供輔助服務的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證監會於今年3月制定發佈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業務管理暫行規定》,對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基金銷售業務的相關規範進行了明確,並對從事該類業務的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資質條件和業務邊界等作了相應規定。
根據《暫行規定》的相關要求,前期淘寶網就其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為基金銷售機構提供服務的業務準備情況向證監會報送了相關材料。其材料符合《暫行規定》的相關要求,證監會對淘寶網報送的業務方案無異議。淘寶網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為基金銷售機構提供服務的業務已于11月1日上線。
基金管理人可銷售其募集的基金産品,其他相關機構銷售基金應向監管機構註冊
證監會表示,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基金銷售機構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經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註冊的其他機構。基金管理人可以辦理其募集的基金産品的銷售業務。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代理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應向工商註冊登記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註冊並取得相應資格。
另外,證監會還表示,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基金銷售機構可以選擇商業銀行或者支付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投資人可以登錄證監會網站查詢已備案的基金銷售支付機構名錄,證監會每月初對名錄進行更新。
證監會表示,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業務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是指通過互聯網開展的基金銷售活動中,為基金投資人和基金銷售機構之間的基金交易活動提供輔助服務的信息系統。淘寶網目前備案為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
基金銷售監管機制基本建立健全,堅持三個基本監管原則
證監會表示,證監會已先後制定完善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暫行規定》等法規體系。就互聯網基金銷售業務,還有《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業務管理暫行規定》和《網上基金銷售信息系統技術指引》等規範。整體上看,基金銷售業務監管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機制已基本建立健全。互聯網基金銷售屬於基金銷售業務的一種業態類型,應遵循現有基金銷售業務規範,證監會將根據已有基金銷售業務監管法律法規要求對其予以監督和規範。
證監會表示,關於基金銷售業務,證監會一直有明確的基本監管原則,即一是要確保投資人資金安全,防止投資人資金被挪用或者侵佔;二是要防止欺詐、誤導投資人行為的發生;三是要嚴格落實銷售適用性原則,充分關注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與基金産品風險收益特徵的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