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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幾家電商目前的競爭形態來看,看不出因為創新而降低運營成本的跡象,所能祭出的舉措,均是仗著財大氣粗,在價格上一壓再壓,意圖置對方于死地而後生。
不過,市場上從來沒有“活雷鋒”,此番電商掀起的價格戰也不可能真有什麼“活雷鋒”。可以肯定的是,這樣動輒“零毛利”之舉,絕非正常市場行為的應有舉措,更無法代表一個健康市場應有的形態。
表面上看,競爭壓低商品價格,受惠的是消費者。但如果競相降價而不惜成本,消費者眼前可能受惠,從長遠看卻未必。因為受此競爭手段的拖累,如果這種“零毛利”的價格傳遞至生産上遊,意味著國內製造企業本來就比較微薄的利潤將會進一步攤薄。同時,這種收入遞減現象必將變本加厲地傳遞給工人。電商的本質是商人,不是市場中的慈善家,有投入就會追求産出。如果這種競爭長期存在,眼前受惠的消費者將來可能因此而埋下沉重的一單。
《價格法》第十四條明文規定的經營者不得有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包括,“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産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也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法律之所以一再明確價格戰底線,是因為價格並非越低越好,這是經濟學的共識,也是常識。在更崇尚自由競爭的發達國家,外國企業卻不願掀起這樣無底線式的價格戰,既因競爭實體常常體量過大,價格戰成本高、風險大。也因消費者更加成熟,略顯原始的價格戰難以成功勝出。更因國外對這樣“零毛利”的惡性競爭並不接納,因為違背市場邏輯的競爭,只會擾亂市場。
在市場競爭方面,我們並非走在別人的前面,但也不能因為走在別人後面,就一定要重復別人價格混戰年代經歷的那番“陣痛”。從這方面講,幾家電商置常識而不顧,大把燒錢,燒的不僅僅是他們自己的腰包,還有一個我們一直致力於建設的健康市場。一言以蔽之,電商間的價格戰已經脫離良性競爭的市場軌道,眼下亟待法律“亮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