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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貴陽8月12日電(記者 王橙澄)為促進城市公共交通事業發展、規範行業經營,貴州省近日出臺了《貴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條例(草案)》,其中規定,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經營許可從事城市共公共交通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據介紹,條例(草案)從管理體制、公共汽車及出租汽車客運的經營許可、報批程序等方面進行了規定。並對城市公共交通的運營服務作出了規定。
條例(草案)要求公共汽車駕駛人在運營中不得吸煙、吃食物、接打電話、中途掉頭、到站不停、滯站攬客、站外上下乘客、中途甩客等;出租汽車駕駛人不得甩客、不得拒載、不得故意繞行、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招攬他人合乘等,如發生此類情況,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扣從業資格證5-10日。
此外,條例(草案)規定,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經營者、駕駛人和車輛都要進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經營者不得參加經營許可投標。駕駛人4年累計2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將被吊銷其從業資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