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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務院國資委發佈的《意見》提出——
□ 民間投資主體可以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融資租賃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
□ 企業國有産權轉讓時,除國家相關規定允許協議轉讓者外,均應當進入由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選擇確認的産權市場公開競價轉讓
國務院國資委日前出臺的《關於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積極引入民間投資的指導意見》提出,積極引入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建立現代産權制度,進一步推動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轉變發展方式。
對民資來説,國企改制重組意味著又一片廣闊的投資空間,如何用好用活這些支持政策至關重要。國務院國資委有關人士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引入民間投資,要遵循市場規律,尊重企業意願,平等保護各類相關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
為保證廣大民資及時獲取國企改制重組信息,有關部門正在通過産權市場、媒體和互聯網廣泛發佈擬引入民間投資項目的相關信息。國務院國資委有關人士表示,國有企業在改制重組中,將優先引入業績優秀、信譽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標追求的民間投資。
國資重組往往體量龐大,民間資本想參與國企改制重組但資金不足怎麼辦?民資之間或者民資與國企之間,可以共同設立股權投資基金,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還可以共同投資戰略性新興産業,開展境外投資。
為使民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國務院國資委確立了“採取市場機制,信息公開,形式多樣,依法合規”的工作原則。而在企業國有産權轉讓時,除國家相關規定允許協議轉讓者外,均須進入由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選擇確認的産權市場公開競價轉讓。
民間投資在參與國企改制重組過程中,如何避免暗箱操作,人為設置“門檻”和“玻璃門”?國務院國資委明確規定,國有股東通過公開徵集方式或通過大宗交易方式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權以及在産權市場公開競價轉讓國有産權時,均不得在意向受讓人資質條件中單獨對民間投資主體設置附加條件。
在民間投資參與國企改制改組過程中,如何防止國有資産流失和國企職工利益受損的問題,國務院國資委也要求,國企改制重組引入民間投資,要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國有資産監管制度和企業章程,依法履行決策程序,維護出資人權益,並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信用秩序、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等事項予以明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