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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途駛過暴雨積水,徐先生的奔馳車被淹熄火,保險公司卻對發動機不予定損,徐先生為此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浦東新區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應賠付徐先生車輛損失險保險金25萬元。
家住浦東的徐先生一日駕著奔馳前往江蘇宿遷辦理業務,不料半路上下起暴雨,雨水越積越多,最終奔馳被淹熄火。“那天交警到場出具了事故證明,證明車輛發動機損壞,予以更換。”徐先生説。
但保險公司定損員查勘現場後,僅就發動機的清洗費用進行了賠付,對發動機卻不予定損。做了多次溝通後,保險公司始終不鬆口,無奈之下,徐先生只得自己將車開到修理廠進行修復,花了25萬元更換了發動機,並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根據《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的規定,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不予賠償。修理前需要會同協商,否則保險公司拒賠。而且原告的修理費這麼高,又是自行修理,沒有定損評估,我們不認可。”保險公司在法庭上一口回絕了徐先生的賠償要求。而徐先生認為,保險合同裏規定“因暴雨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事故係暴雨造成,暴雨與事故造成投保車輛的發動機損失具有因果關係,屬於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範圍,不能免除保險公司的賠付責任。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對相關損失作出核定,而本案中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後的3個月中始終沒有為保險車輛出具定損單,顯然超出了合理期限,保險公司也沒有證據能證明其兼有法定或約定事由發生導致其無法進行定損,因此法院認為其違反了法定義務及合同義務,應承擔法律責任。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