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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由於農業特有的弱質性以及農村地區普遍面臨的金融市場失靈狀態,加上擔保難的瓶頸,導致商業性金融信貸機構未把農業和農民視為理想的融資對象。農民貸款難,缺乏有效的金融支持一直是困擾我國農村發展和制約農民增收的重要原因。
基於當前農民補貼收入難以發揮“拳頭效應”和貸款難的現狀,筆者認為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推出以農民未來國家及地方各項補貼性收入作為權利質押,向農戶發放質押貸款,通過適當擴大倍數,或開展幾戶聯保等方式,或以其權利實現統一授信,推行存、貸一卡通業務,用於農戶生産經營,化解額度小、農業生産風險大等問題,作為解決農民貸款難題的思路,將有效緩解我國農村信貸資金供給不足的問題。
做好信貸支農工作,離不開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政策引導與扶持。筆者建議,政府可比照扶持“微小企業”發展政策的方式,有針對性的制定“農民補貼收入質押貸款”扶持指令性政策;銀監部門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將此類貸款作為一個獨立業務品種,制定相應的準入指引;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可就相關政策和指引,突破條條框框限制,擬定方便快捷的操作流程。人民銀行根據金融機構此類貸款發放情況,在支農再貸款額度利率上給予進一步支持;稅務主管部門將這部分貸款納入稅收扶持範圍,在一定範圍與期限內給予金融機構減免稅的優惠政策;財政部門作為農民補貼收入的直接發放機構,與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對該類貸款産品給予一定利息補貼,實行扶貧貼息的專項管理。在政府主導,各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此項業務的推廣將有效促進農村經濟增長和農民增收。
農民補貼收入是國家惠農政策的一項重大舉措,由於農民補貼收入較為分散,不能及時滿足發展生産資金需求,用這項農民將來可能持續流入的收入作為質押,發放支農貸款,滿足農民發展生産需要,是在服務與産品上的創新。
為促使“農民補貼收入質押貸款”業務作為支農政策長期開展下去,不能單靠哪一部門去完成,需要“政府+農村金融機構+保險+徵信”的形成四體聯動,由政府協調相關各方從大局出發,組織推動;農村金融機構將此作為惠農工程,負責具體貸款受理調查、發放管理;保險機構以此開拓農村市場、創新農業生産保險的範圍,降低農民因災致貧的風險;根據“十二五”規劃提出要全面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要求,逐步將廣大農民納入徵信系統管理,增加違約成本,引導農民群眾到期積極歸還貸款,樹立良好的誠信意識。在四位一體的機制下,“農民補貼收入質押貸款”必將形成良性循環,産生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作者單位:安徽舒城農村合作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