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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持股計劃從制度上對內幕交易説不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6日 08: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證券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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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建立風險共擔利益共享機制

  作為境外成熟市場相當普遍的制度設計之一,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即將在我國市場破題。證監會5日發佈《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暫行辦法》),對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規範內容、實施程序、管理模式、信息披露等做出明確規定,將在徵求意見並修改完善的基礎上發佈實施。

  《暫行辦法》適合所有類型的上市公司,相關條款符合所有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業內人士認為,該辦法體現了自治自願、利益兼顧、風險分散、強化信披、放鬆管制、嚴防內幕交易等六大特點,實施後將可幫助建立員工與股東、公司利益相關方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機制,同時還將有助於支持和培育專業機構投資者、培育市場長期投資理念。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現行《公司法》、《證券法》為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提供了基礎的法律保障,包括管理層在內的上市公司員工,通過員工持股計劃持有本公司股票沒有法律障礙。

  從《暫行辦法》的內容看,其條款設置體現了自治自願、利益兼顧、風險分散、強化信披、放鬆管制、嚴防內幕交易等六大特點。

  首先,《暫行辦法》規定公司應當依據自身情況,自主決定是否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及其具體內容,同時須尊重員工的參與意願,不能強制攤派。其次,員工持股計劃需要兼顧股東、員工、國家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再者,為合理分散風險、合理分佈股權,《暫行辦法》對計劃現金薪酬數額、員工資金規模、公司員工持股計劃所涉股票比重、單個員工持股比重等均設定了上限。

  《暫行辦法》還充分體現了對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放鬆管制、加強行為監管的特點。

  依照規定,員工持股計劃不設行政審批要求、員工持股計劃所選擇的第三方資産管理機構不設準入條件,除法律法規及部分強制性要求外,與員工持股計劃相關的問題,均交由參與方自行約定。但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須經股東大會表決並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須避開公司股票價格敏感期,並嚴厲禁止計劃利用任何內幕信息進行交易;而第三方資産管理機構也設置了嚴格的獨立性要求,並制度化杜絕其出現利益輸送及內幕交易行為。

  “上市公司通過員工持股計劃,能夠建立員工可享有公司成長和參與經營決策的機制,將員工收入的未來收益和公司股票的未來價值有機地聯絡在一起。”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當前推出《暫行辦法》,是必要的,也恰逢其時。(馬婧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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