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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天獲悉,中國作家維權聯盟訴蘋果公司應用商店APPStore侵犯中國作家著作權案,又有新進展。蘋果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後,已被北京市二中院裁定駁回。目前,提起訴訟的作家已有13位,索賠額為2300余萬元。
據中國作家維權聯盟的代理律師王國華介紹,中國作家維權聯盟對蘋果公司發起訴訟,最早是在2011年10月,起初涉及韓寒等6位知名暢銷書作家的作品共計23本,索賠金額為650萬元。隨後又分別追加了兩次訴訟。目前,起訴的作家共有13位,涉及的作品有59本,如韓寒的《青春》、《他的國》;麥家的《暗算》、《風聲》;李承鵬的《李可樂抗拆記》等,索賠金額共計2300萬餘元。
上述作家在起訴時稱,蘋果公司經營的AppStore,為讀者下載銷售本由作家享有著作權的涉案作品。讀者可直接通過蘋果公司生産銷售的iPhone等全系列産品進入AppStore,將蘋果商店中的涉案作品下載到該産品中進行閱讀。讀者還可以通過Itunes軟體將涉案作品下載到終端電腦,再鏈結到蘋果公司生産産品進行閱讀。
作家認為,蘋果公司在明知他們為著作權人的情況下,未經許可,將他們享有著作權的涉案作品,通過信息網絡向社會公眾提供下載閱讀,獲取經濟利益,其行為構成了對作家作品著作權的侵權,給他們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提起訴訟。
王國華説,今年6月,蘋果公司向市二中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其理由是原告的陳述與事實不符,蘋果公司並未在中國經營AppStore,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且蘋果公司的住所地位於美國,不在北京市二中院的轄區,故請求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但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因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本案侵權證據之一,即公證處所出具的公證書中,發生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終端所在地位於北京市東城區,屬於市二中院轄區,因此市二中院對案件有管轄權。法院據此駁回了蘋果公司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的異議。至於蘋果公司提出的其不是本案適格被告的問題,屬於實體問題審理範圍。
王國華説,目前法院尚未確定開庭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