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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稅總局明確8省市營改增試點政策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3日 0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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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8月2日電 (記者李麗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出通知,經國務院批准,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範圍,由上海市分批擴大至北京等8個省(直轄市)。試點地區為北京市、天津市、江蘇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寧波市)、福建省(含廈門市)、湖北省、廣東省(含深圳市)。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擴大試點範圍,是國務院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統籌“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抓改革”目標任務,立足當前、著眼長遠而做出的一項重要戰略決策,意義十分重大。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解釋説,此次確定的擴大試點地區與上海市適用同樣的試點方案、試點行業和政策安排。試點政策的主要內容包括:試點地區從事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的納稅人自新舊稅制轉換之日起,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在現行增值稅17%和13%兩檔稅率的基礎上,新增11%和6%兩檔低稅率,交通運輸業適用11%稅率,部分現代服務業中的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鑒證諮詢服務適用6%稅率,部分現代服務業中的有形動産租賃服務適用17%稅率;試點納稅人原享受的技術轉讓等營業稅減免稅政策,試點後調整為增值稅免稅或即徵即退;試點地區和非試點地區現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試點納稅人購買增值稅應稅服務,可抵扣進項稅額;試點納稅人提供的符合條件的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提供的研發和設計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試點納稅人在境外或向境外提供的符合條件的工程勘察勘探等服務,免徵增值稅;試點納稅人原適用的營業稅差額徵稅政策,試點期間予以延續;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收入,改徵增值稅後仍歸屬試點地區;營業稅改徵的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管。

  通知要求,試點地區應自2012年8月1日開始面向社會組織實施試點工作,開展試點納稅人認定和培訓、徵管設備和系統調試、發票稅控系統發行和安裝,以及發票發售等準備工作,確保試點順利推進,按期實現新舊稅制轉換。

  北京市應當於2012年9月1日完成新舊稅制轉換。江蘇省、安徽省應當於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舊稅制轉換。福建省、廣東省應當於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舊稅制轉換。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應當於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舊稅制轉換。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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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稅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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