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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上市公司回購還應簡化程序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3日 03: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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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時報記者 建業

  在當前兩市多家上市公司破凈或接近破凈的情況下,日前監管層表態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票,該舉措對市場信心有著明顯的提振作用。不過,由於上市公司股票回購涉及的程序及審批流程較為複雜,下一步還應出臺相應政策採取相關措施,簡化上市公司回購的程序,以提升上市公司回購意願。

  為推動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方積極回購或增持股份,出臺簡化流程的政策早有先例。在A股上一波出現崩潰式下跌的2008年9月,證監會宣佈對持股30%以上大股東每年2%的自由增持,豁免要約收購的申請從原來的行為實施前審批調整為行為實施後審批。程序簡單化使得大股東增持意願增強。今年3月,證監會再次修改相關規定,取消了實施後審批環節,同時將自由增持股份的鎖定期由12個月縮減為6個月,以進一步鼓勵大股東增持。

  此前的政策對鼓勵上市公司大股東增持股票具有一定推動作用,但在回購上的政策力度仍顯不足。據《公司法》規定,在非資本運作情況下,上市公司僅能以減少公司註冊資本和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兩種理由來回購股份。前一種方式是回購後登出股票,即傳統意義上的回購;後一種方式屬於授予限制性股票方式的股權激勵,也屬於回購的一種。

  目前上述兩類回購由兩部不同的法規管理。2005年頒布的《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負責管理第一類股票回購。據該辦法,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做出回購股份決議後的兩個工作日內公告董事會決議、回購股份預案,併發布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而據《公司法》,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至少需提前15天發出。

  而股東大會通過後,上市公司還需向證監會報送回購股份備案材料,證監會自受理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可以實施回購方案。如此算來,上市公司從提出回購計劃到真正實施回購,少説也要一個月的時間。

  以股權激勵名義實施的回購則受《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約束。該管理辦法規定,董事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後,上市公司應將有關材料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的股權激勵計劃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可以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審議並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由此可見,股權激勵的備案期比回購登出股份還要長一倍。

  因此,不論採取何種方式進行回購,都需要耗費較長的時間和大量的精力。而且以股權激勵形式實施的回購,所需時間還要長于回購登出,這將打擊上市公司實施回購的積極性。如果要達到鼓勵上市公司回購的目的,簡化回購的審批程序是重要步驟。

  當然,由於實施主體不同,大股東增持與上市公司回購牽涉的利益方也不同。上市公司實施回購,牽涉到全體股東的利益,需要股東大會許可無可厚非,但與回購有關的審批及備案程序應還有簡化的空間,出臺相關政策實屬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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