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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中小客車指標調控交管業務信息管理系統今啟動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1日 12: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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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記者從廣州交警部門獲悉,從今日起,廣州市交警部門將全面啟用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中小客車指標調控交管業務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

  該系統是已與市交委的廣州市中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聯網,實現數據共享。該信息管理系統啟用後,根據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相關規定的分工,將對指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在辦理機動車註冊、轉移登記業務時,將車輛、機動車所有人及指標號等相關信息錄入該信息管理系統,系統後臺將自動與數據庫比對公證和指標等信息(7月1日前購買的車輛將比對公證信息,7月1日後購買的車輛將比對指標信息),自動生成比對結果,通過系統比對合格後,方可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

  交警提醒廣大車主,在辦理註冊、轉移登記時務必帶齊相應的資料,並要聽從現場工作人員指揮,按序辦理業務,避免擁擠發生意外。

  ■鏈結

  辦理註冊、轉移登記時所需攜帶的資料:

  一、註冊登記業務

  1.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2.機動車來歷證明原件

  3.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憑證第三聯原件

  4.國産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原件或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原件,有底盤合格證的須提供原件

  5.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6.本市公證機構出具的單位或個人與車輛銷售者簽訂中小客車購銷合同或獲取車輛銷售統一發票的公證書

  二、轉移登記業務

  1.機動車現所有人和原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2.《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

  3.《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4.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原件

  5.屬於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原件或者海關批准的轉讓證明原件

  6.屬於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還應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7.本市公證機構出具的單位或個人與車輛銷售者簽訂中小客車購銷合同或獲取車輛銷售統一發票的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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