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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7月29日電(記者衛敏麗)據民政部網站29日刊載的《關於規範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基金會選定公益項目執行方、受益人,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與項目有關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基金會不得資助以營利為目的開展的活動。
近年來,我國基金會的數量和規模快速增長。截至2011年底,我國基金會已有2500個,與2005年相比,6年間基金會的數量翻了一番多,平均年增長率達20%。其開展的公益項目涉及教育、社會福利、救災救濟、衛生健康、環保、法律、學術研討和文化體育等多個領域。
但與此同時,基金會發展還存在整體力量薄弱,發展不平衡;專業化程度低,職責履行缺失;內部治理不規範,自律機制不健全;信息公開水平不高,組織公信力不強等許多問題,基金會行為亟待進一步規範和完善。
據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在《規定》徵求意見階段,基金會不得資助以營利為目的開展的活動這一問題是意見比較集中的幾個問題之一。《規定》徵求意見稿規定,基金會不得資助營利組織。但各方面反饋意見認為,此條規定的出發點是好的,但可能會阻斷了基金會對一些未在民政部門註冊但仍然從事非營利活動的組織的資助。
這位負責人同時表示,如果基金會資助營利組織的目的是讓營利組織協助其開展公益活動,營利組織並不從中牟利,那這種資助行為也應當允許。另外,即使資助的是非營利組織,也有可能發生營利性的後果。
《規定》還對基金會接受和使用公益捐贈行為的其他環節,基金會的交易、合作及保值增值,基金會的信息公佈等行為作出規定,據悉,這是在現行法律政策基礎上對基金會等公益組織運作中的一些具體行為的進一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