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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退市股票簡稱前面將冠以“退市”標識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8日 10: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福州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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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時

  上交所7月27日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股票交易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上交所擬設立風險警示板,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將在該板進行交易,其中風險警示股票價格的漲幅限制為1%,跌幅限制為5%;退市整理股票價格的漲跌幅限制均為10%。《徵求意見稿》指出,在風險警示板中進行交易的有兩類股票,分別為按照《上市規則》被實施風險警示的股票和被上交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但處於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即退市整理股票。其中風險警示股票包括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因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因退市後重新上市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以及因其他情形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出現第一項情形的,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識,出現其他情形的,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識。上交所計劃今後還可以對出現重大交易異常,或者資産重組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等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實施風險警示措施,具體實施辦法將另行規定。

  根據《徵求意見稿》,投資者買賣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應當採用限價委託方式。風險警示股票價格的漲幅限制為1%,但A股前收盤價格低於0.5元人民幣的,其漲幅限制為0.01元人民幣,B股前收盤價格低於0.05美元的,其漲幅限制為0.001美元。風險警示股票的跌幅限制為5%。退市整理股票價格的漲跌幅限制均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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