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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地方政府平臺融資方面出現了一個新的創新模式,即私募化。其結構為商業銀行推薦高端零售客戶組成有限合夥人,與金融機構關聯的投資公司成為普通合夥人,兩者共同成立合夥制企業,該合夥制企業以委託貸款或增資擴股等股債方式變相向地方政府平臺融資。
據我了解,這種模式最早出現于2009年,起初多為房地産企業融資,由於操作過程複雜和稅收存在弊端則一直未普及。最近由於調控力度未減弱,地方政府已無米之炊,融資需求非常大且可提供融資的平臺或項目較少,另一邊銀行理財池的資産供給根本無法滿足鉅額存款的轉表。因此,在需求和供給的誘導下,這種模式在今年上半年開始出現快速增長的趨勢。
業內對於這種模式一直存在較大的爭議,我個人認為這種模式確實有利有弊,發展得好就是國內對衝基金的雛形,發展得不好就是金融危機的陷阱,所以這種模式應納入監管但切不可監管過緊過細,要解決一個度的問題。
之所以這樣説,原因如下。其弊就是脫離金融監管。合夥制企業屬於工商範疇,金融監管對其無約束力;負責籌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一般都是存在經營壓力或者與融資企業關係密切的分支行,由於只是推薦客戶,所以根本不需要報批總行,整個過程從前到後都存在管理的真空,前端融資方案可以不遵循任何金融法規,後端貸後監管根本無主體去執行,形同虛設。所以,這種模式是否安全皆依賴於企業自身的信用風險和經營自覺性。
其利就是能引導民間資金進入基礎設施建設領域或其他鼓勵倡導的行業,並且這種資金的流動完全是主動且市場化的行為,一旦運作順暢,則不僅可以解決地方政府融資的問題,以BT的方式解決城市化建設的龐大資金缺口,甚至可以解決民營企業或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另一方面,能夠促進儲蓄率的下降,激發居民的投資消費意識。
因此,這種模式應值得市場和監管機構的長期關注,引導其合理的發展,同時應作為金融改革中私募部分的重點工作。⊙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