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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25日訊 今日,財政部印發2011年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的通知,通知指出2011年12月31日以前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費目錄》為準,凡未列入《收費目錄》或未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的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可拒絕支付。2012年1月1日以後,新增或調整的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的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2011年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