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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券商入圍 險企投資管理人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5日 08: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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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高國輝)近日,保監會發佈《保險資金委託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下稱《委託辦法》),為此前13項投資新政中第2個正式公佈的管理辦法。中銀國際研究員分析,出臺《委託辦法》旨在改善中小保險公司投資能力不足的情況,而大型保險公司可能仍然主要依賴自身的投資管理團隊。短期來看,對保險資金的投資收益率影響可能相對有限。

  《委託辦法》在現行委託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投資管理的基礎上,增加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作為保險資金受託投資管理機構,並明確了相關資質條件;其次,《委託辦法》規定委託投資範圍,主要是資本市場的債券、股票和基金等有價證券,同時對保險公司資産配置、持續評估、利益保護和風險控制等提出了明確要求。

  具體來説,受託投資的保險資産管理公司註冊資本須不低於1億元,管理資産餘額不低於100億元,並具有一年以上受託投資經驗;證券公司或證券資産管理公司須取得客戶資産管理業務資格三年以上,最近一年客戶資産管理業務管理資産餘額(含全國社保基金和企業年金)不低於100億元,或者集合資産管理業務受託資金餘額不低於50億元;基金管理公司須取得特定客戶資産管理業務資格三年以上,最近一年管理非貨幣類證券投資基金餘額不低於100億元。

  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完善的風險防範和控制機制,配備滿足業務發展需要的風險監測和信息反饋系統,並建立委託投資責任追究制度。

  保監會表示,當前,大部分中小保險公司保險業務發展較快,投資能力相對不足,迫切需要選擇更多的風控好、專業強的投資管理機構,為其提供資産管理服務。

  不過,《委託辦法》對委託投資比例並未做進一步規定。申銀萬國證券保險行業分析師孫婷預計,保險公司初始委託投資比例或在10%—20%左右。保險公司可能效倣社保基金委託專戶管理的模式,受託投資管理人可對保險資金的特殊性質進行投資設計,兼顧絕對收益和相對收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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