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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工作,財政部24日公佈《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經濟參考報》記者從參與政策制定的相關官員處獲悉,規定首次明確,營改增試點中因實際稅負增加而獲得財政扶持資金的企業,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
資料顯示,截至5月中旬,作為營改增試點的上海市已對今年一季度累計稅負增加3萬元,即月平均稅負增加1萬元以上的試點企業,預撥財政扶持資金近4億元。作為營改增試點的熱門備選城市,北京市5月也召開會議並指出,要研究制定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
根據規定,試點納稅人在新老稅制轉換期間因實際稅負增加而向財稅部門申請取得財政扶持資金的,期末有確鑿證據表明企業能夠符合財政扶持政策規定的相關條件且預計能夠收到財政扶持資金時,按應收的金額,借記“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普華永道中國大陸及香港地區間接稅主管合夥人胡根榮24日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提出疑問“這是否意味著,上述資金應作為非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徵收企業所得稅?”
針對這一疑問,一位參與政策制定的官員告訴記者,此次規定明確,營改增試點中因實際稅負增加而獲得財政扶持資金的企業,將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
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發佈的文件,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准的財政性資金,准予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與此相對應的,非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應視為應稅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外某大型會計師事務所一位分析人士告訴記者,從財會工作經驗來看,營改增試點中的財政扶持資金被納入“營業外科目”,因此屬於非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按規定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包括財政扶持資金的納稅事項在內,規定明確了4項業務的會計處理方法:即差額徵稅,增值稅留抵稅額,過渡性財政扶持資金,以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繳納技術維護費而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
對此,胡根榮認為,規定頒布之前,相關政策只對上述4項業務的稅務處理進行了規定。由於會計處理方法尚未明確,企業在會計處理中面臨著不確定性。因此,規定的頒布將提高企業的稅務合規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