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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困難居民可申請臨時救助 一戶全年原則不超3000元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4日 17: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福州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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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召開的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通過《福州市城鄉困難居民臨時救助暫行辦法》。《辦法》規定,存在患有重病、子女教育費用負擔過重、遭遇突發性自然災害等情況的福州市城鄉困難居民,可申請臨時救助,一個家庭全年臨時救助累計金額原則上不超過3000元。

  重點救助低保邊緣家庭

  符合下列條件的城鄉困難居民家庭,可以申請臨時救助:具有本市戶籍,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專項社會救助系統覆蓋範圍之外,由於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低收入家庭,重點是低保邊緣家庭;具有本市戶籍,雖然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專項社會救助制度覆蓋範圍,但由於特殊原因導致暫時面臨較大困難的家庭;縣(市、區)以上政府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重病、上學、受災均可申請

  臨時救助主要針對家庭成員患病、子女就學、遭遇突發性災害、發生意外事故的家庭,重點對以下幾種情況進行救助。

  因醫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報銷部分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後,個人負擔醫療費數額仍然較大的家庭。

  因子女教育費用負擔過重,經教育部門救助後,家庭生活仍然特別困難的家庭(不含自費在高額收費學校就學或出國留學的情況)。

  因遭遇突發性自然災害,經災害專項資金救助後,生活仍然存在困難的家庭。

  因發生意外事故,並經相關部門確認已無法查找賠付責任人或者賠付責任人無力支付賠償金,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家庭。

  因遭遇其他突發性、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存在暫時困難的家庭。

  全年累計不超過3000元

  困難家庭臨時救助,同一事由原則上一年只能申請一次救助,單次救助金額最高限額2000元。一個家庭全年臨時救助累計金額原則上不超過3000元。具體救助檔次和標準由各縣(市、區)政府確定。

  大、重病患者已獲得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或保險機構理賠的,其臨時救助金額一般不得高於自付醫療費部分。

  遭遇突發性災難家庭辦理程序可簡化

  申請臨時救助的家庭,應以戶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的居(村)委會提出申請,也可以直接向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居(村)委會接到申請之日起,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簽署意見蓋章後連同申請材料一起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自接到申請材料後,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縣級民政部門自接到申請材料後,對於材料齊全且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家庭,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准。審批結果在申請對象所在社區(村)張榜公示3天,接受群眾監督。

  對因突發性災難導致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家庭,應簡化程序,特事特辦,可由縣級民政部門直接辦理,事後補辦相關手續並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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