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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英團(法律工作者)
7月21日,有市民報料,鄭州某停車場上,一輛轎車的擋風玻璃被電動車電瓶砸了個窟窿,車後面是21層高的居民樓。民警確認,電瓶是從樓上墜下的。還有人反映,出事的地方還有車被糞便砸到。高空拋物,讓這裡的居民和物業,無奈著,痛著。(詳見昨日河南商報A13版)
一份“高空拋物”的調查顯示,在市民厭惡的陋習中,高空拋物名列第三,可見程度之嚴重。 高空拋物現象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人們對付高空拋物的辦法不少,有在小區內裝攝像頭的,有舉辦高空拋物實物、圖片展覽的,但效果難如人願,以至成為頑症。頑症之所以“頑”,説到底還是人的素質問題。有些人只圖自己方便,把樓下的綠地、道路當成了天然垃圾桶,一扔了之,不管對他人、對環境造成多大危害。而一旦出事,又不肯主動承擔責任,造成“無頭公案”。
其實,高空拋物是一種危害公共衛生與公共安全的行政違法行為,國外通常對此類行為有嚴厲的處罰。在美國,高空拋物屬於侵權法範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新加坡,只要對公民的生命和財産安全構成潛在威脅的行為,都必須予以約束和管制,高空拋物不僅要坐牢、罰款,建屋局還可按原來的售房價格或建屋局規定的價格強行收購肇事家庭的住宅。
在我國,“高空拋物”也是違法犯罪的行為。首先,根據主觀惡意程度,高空拋物行為很可能構成故意殺人、過失致人死亡、故意傷害、過失致人重傷以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其次,《民法通則》第126條和《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挂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就是説,同一棟樓的業主,得自己證明不是侵權人,否則都要為損失埋單。
高空拋物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更是一個社會綜合治理問題,可以嘗試以下辦法:一是加大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管和處罰力度,重典之下,懲一儆百,震懾高樓拋物者;二是增強居民的道德觀念,完善業主公約、物業制度等;三是政府安監部門和房産管理部門出面與居民簽訂“高空拋物安全責任書”,高空拋物屬於社會頑疾,公眾深惡痛絕,相信沒有人不願意簽約;四是在房屋開發規劃設計中,預設室外監控設施,使高空拋物行為證據得以固定,責任者逃脫不了法律責任,從而消除高空拋物這一“城市上空之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