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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上期所、鄭商所和大商所三大商品交易所分別發佈通知,對異常交易行為的認定標準及處理程序進行了修訂。分析人士表示,此次修訂有寬有嚴,在促進市場更加規範的同時,也為一些合理的交易行為留下操作空間。
首先,在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異常交易行為的處理標準及處理程序修訂方面,三家交易所均在次數規定上做出“包含該次”的修改。比如,上期所規定客戶單日在某一合約上的自成交次數超過5次(含5次);客戶單日在某一合約上的撤單次數超過500次(含500次)。
其次,對於異常交易,三家交易所均在各自的修訂中做出重新認定:今後由套利交易、套保交易所産生的自成交行為、頻繁報撤單行為、大額報撤單行為,以及實際控制關係賬戶被動超倉等情形都不再認定為異常交易。
此外,對於非期貨公司會員參與交易,出現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行為,第三次達到交易所處理標準的,交易所對該會員採取限制開倉的監管措施。只是在限制開倉的時間方面,三家交易所有所不同:上期所和鄭商所均為3個月,大商所為6個月。
據介紹,考慮到客戶可以在多家期貨公司進行交易,期貨公司較難掌握客戶的異常交易行為,三家交易所在新規則中取消了對發生異常交易客戶所在期貨公司單位採取強制監管措施的要求。
據記者了解,為使市場及時了解新規則,大商所在公佈規則修正案後即啟動相關培訓工作,對此次規則修改內容、主要原因以及注意事項進行了講解。
對於此次修訂工作,鄭商所有關部門負責人向期貨日報記者表示,新修訂的異常交易行為認定標準和處理程序緊密結合了市場實情,更貼近當前的市場交易現狀,在實際運用中將更便於操作、更規範化、更程序化,工作人員在操作中將更為有章可循。
市場人士認為,修訂後的相關標准將套利和套保交易所産生的自成交等行為排除在異常交易之外,對於企業參與套期保值、規避市場風險十分有利,結合此前管理層下調期貨市場監管費以及證券期貨交易手續費標準等行為,此次對異常交易認定標準及處理程序的修訂實際上體現出監管層的一個思路,就是降低資本市場交易成本,提高市場效率。(郭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