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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發文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 設6大清理標準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1日 03: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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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包興安

  中國政府網20日消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已于近日公佈。這份實施意見就清理整頓範圍、清理整頓政策界限的使用以及落實清理整頓工作的安排等作出詳細規定。

  根據實施意見,本次清理整頓的範圍包括從事權益類交易、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以及其他標準化合約交易的各類交易場所,包括名稱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但僅從事車輛、房地産等實物交易的交易場所除外。

  實施意見要求準確適用清理整頓政策界限,並指出違反六項規定之一的交易場所及其分支機構,應予以清理整頓。這些規定包括: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採取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未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准,不得設立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産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其他任何交易場所也不得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産品交易。

  關於清理整頓工作的安排,實施意見分為排查甄別、整改規範、檢查驗收、分類處置等四個階段,並要求各省級人民政府在清理整頓工作基本完成後,對清理整頓工作過程、政策措施、驗收結果、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等情況進行全面總結,並書面報告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

  實施意見還明確,要嚴格執行交易場所審批政策。意見要求,各省級人民政府應按照“總量控制、合理佈局、審慎審批”的原則,統籌規劃各類交易場所的數量規模和區域分佈,制定交易場所品種結構規劃和審查標準,審慎批准設立交易場所,使交易場所的設立與監管能力及實體經濟發展水平相協調。

  凡新設交易所的,除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准的以外,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前,應取得聯席會議的書面反饋意見。

  對於清理整頓前已設立運營的交易所,實施意見列出了三類情形分別予以處理,包括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交易所、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交易所和歷史形成的從事車輛、房地産等實物交易的交易所。

  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交易所,清理整頓並驗收通過後,擬繼續保留的,應按照新設交易場所的要求履行相關審批程序。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前,應取得聯席會議的書面反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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