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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未經批准不得設立保險等金融産品交易所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0日 14: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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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7月20日電 國務院辦公廳今日發佈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未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准,不得設立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産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其他任何交易場所也不得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産品交易。

  意見包括五大方面:一、全面把握清理整頓範圍;二、準確適用清理整頓政策界限;三、認真落實清理整頓工作安排;四、嚴格執行交易場所審批政策;五、切實貫徹清理整頓工作要求。

  關於此次清理整頓範圍,意見指出,本次清理整頓的範圍包括從事權益類交易、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以及其他標準化合約交易的各類交易場所,包括名稱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但僅從事車輛、房地産等實物交易的交易場所除外。

  其中,權益類交易包括産權、股權、債權、林權、礦權、知識産權、文化藝術品權益及金融資産權益等交易;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是指以大宗商品的標準化合約為交易對象,採用電子化集中交易方式,允許交易者以對衝平倉方式了結交易而不以實物交收為目的或不必交割實物的標準化合約交易;其他標準化合約,包括以有價證券、利率、匯率、指數、碳排放權、排污權等為標的物的標準化合約。

  各類交易場所已設立的分支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分支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清理整頓。

  依法經批准設立的證券、期貨交易所,或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金融産品交易的交易場所不屬於本次清理整頓範圍。

  意見強調要準確適用清理整頓政策界限,違反下列規定之一的交易場所及其分支機構,應予以清理整頓。

  (一)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

  (二)不得採取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三)不得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

  (四)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

  (六)未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准,不得設立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産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其他任何交易場所也不得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産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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