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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企投資債券新政:投資新增混合債券和可轉換債券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0日 07: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商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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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險企13項投資新政陸續推出再有新進展,其中債券投資規定率先落地。昨日,保監會下發相關規定表示,在債券投資方面增加了混合債券和可轉換債券。至此,保險資金可投資的債券基本覆蓋了現有市場公開發行的品種。

  保監會昨日發佈《保險資金投資債券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借鑒了國際慣例和最新發展趨勢,對債券品種進行了重新分類,按照發行主體,分為政府債券、準政府債券和企業(公司)債券三類,並從保險公司投資債券的資質條件、所投債券的標準、投資限額、風險控制等多方面進行了規範。

  與此前投資金融債券相比,《辦法》新增加了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債券、混合債券,以及非金融企業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等,並對發行人的凈資本、信用評級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分析人士指出,險資在投資債券市場有了更大的選擇餘地,不過新投資領域開放是否對險企有吸引力,關鍵要看投資市場以及發行主體的成長性。

  同時,《辦法》還對險企投資無擔保債方面的限制進一步放寬。例如,無擔保債券的投資上限定為不超過該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50%,比此前至少提升10個百分點;其次,除了可採用公開招標的發行方式之外,還增加了簿記建檔的發行方式,要求發行人詳細披露建檔規則、具有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簿記場所等。

  為了防範無擔保債券的投資風險,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已經持有上述債券的險企不得繼續增持並適時減持;並要求上季度末償付能力介於120%-150%之間的險企及時調整投資策略,嚴格控制投資無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的品種和比例。

  此外,對於投資同一期單品種中央政府債券、準政府債券及有擔保的企業債,保險公司可以根據資産配置要求,自主確定投資比例。保險公司投資同一期單品種金融企業債和有擔保非金融企業債的份額,不超過該期單品種發行額的40%;而投資同一期單品種無擔保非金融企業債券的上限為不超過該期單品種發行額的20%。《辦法》同時還規定,同一保險集團的保險公司,投資同一期單品種企業債券,合計不超過該期單品種發行額的60%。

  《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關於保險機構投資公司債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7〕95號)等多個債券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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