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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無擔保債券上限比例提升至50%
◎險資可投資品種基本覆蓋現有市場公開發行的品種
◎保留了單品種比例限制 強化交易對手、關聯企業和分散化要求
⊙記者 盧曉平○編輯 楓林
保險資金投資新政分批推進,債券相關新規率先露臉——險資投資債市範疇將全面擴容,投資無擔保債券上限比例提升至50%。
7月19日,保監會發佈了《保險資金投資債券暫行辦法》,從增加投資品種、調整投資比例、適度放寬發行限制和加強風險管控等四個方面進一步規範投資債券行為。
據介紹,《債券辦法》借鑒國際慣例和最新發展趨勢,對債券品種進行了重新分類,按照發行主體,將債券品種分為政府債券、準政府債券和企業(公司)債券三類,既體現了信用風險的基本屬性,又保持了兼容性和可擴展性,初步實現了與發債審批機構的分類對接。
記者發現,與此前的徵求意見稿相比,《債券辦法》又有新的拓展。
比如,調整投資比例,提高了無擔保債券投資上限,從20%提升至50%。並保留了單品種比例限制,強化了交易對手、關聯企業和分散化要求。
同時,《債券辦法》增加了險資可投資混合債券和可轉換債券,可投資品種基本覆蓋了現有市場公開發行的品種。
比如,商業銀行混合資本債、保險公司混合資本公司債、證監會發行的企業公司債券等,適度放寬發行限制。結合市場需要,在原有公開招標方式的基礎上,增加了符合規定的簿記建檔方式,放鬆了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的投資限制。
不過,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委託多個專業投資管理機構投資的債券,其投資餘額應當合併計算,且不超過保監會規定的投資比例。
同時,保監會要求加強風險管控。明確了發行人資質,統一信用評級,規範擔保方式,強調內部評級的約束力,建立了偏離度評估制度,增強了償付能力預警機制。
保險公司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20%的,不得投資無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已經持有上述債券的,不得繼續增持並適時減持。上季度末償付能力處於120%和150%之間的,應當及時調整投資策略,嚴格控制投資無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的品種和比例。
值得關注的是,保險公司投資或者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受託投資債券,參與債券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僅限于管理和對衝投資風險,且應當遵守保監會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