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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近日發佈《保險資金投資債券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債券辦法》),進一步規範投資債券行為,促進保險市場平穩增長。
2005年,保監會發佈《保險機構投資者債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其後又相繼下發9個通知。隨著債券市場的迅速發展,部分規則已不能適應市場需要。按照新《保險法》規定,保監會廢止了2005年發佈的辦法和以後下發的通知,發佈了《債券辦法》。
《債券辦法》借鑒國際慣例和最新發展趨勢,對債券品種進行了重新分類,按照發行主體,將債券品種分為政府債券、準政府債券和企業(公司)債券三類,既體現了信用風險的基本屬性,又保持了兼容性和可擴展性,初步實現了與發債審批機構的分類對接。
《債券辦法》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一是增加投資品種。增加了混合債券和可轉換債券,可投資品種基本覆蓋了現有市場公開發行的品種;二是調整投資比例。提高了無擔保債券投資上限,保留了單品種比例限制,強化了交易對手、關聯企業和分散化要求;三是適度放寬發行限制。結合市場需要,在原有公開招標方式的基礎上,增加了符合規定的簿記建檔方式,放鬆了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的投資限制;四是加強風險管控。明確了發行人資質,統一信用評級,規範擔保方式,強調內部評級的約束力,建立了偏離度評估制度,增強了償付能力預警機制。
《債券辦法》順應當前債券市場的投資需要,既滿足保險機構的迫切需求,又能夠加強風險控制,將對優化資産結構,提升投資收益,促進債券市場和保險市場健康發展産生積極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