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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保險公司承保了一輛車齡8年的捷達轎車的機動車輛交通事故強制保險。2011年3月,王某駕駛該車在汽配城與由張某駕駛的一輛標致轎車相撞。此事故經交警處理,判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對責任認定不服,更換了聯絡方式。張某多次聯絡不上王某後,直接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此事故由交警處理,經定損人員與第三者及交警確認事故屬實。但與被保險人及本車司機王某通過各種方法均未取得聯絡。王某的駕駛資格經交管局信息網站查詢合格有效。承保車輛信息與交裁記載及筆錄描述一致。受損車輛痕跡符合事故描述。根據新保險法,保險公司直接對第三者車輛進行定損及賠償。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依據新《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商報記者 宋婭
本欄目由北京商報聯合
北京保險行業協會、北京保險學會主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