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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捷
最近,陜西西安市東葉寨村村民集資購買了兩輛18座的中型客車,專門為村民出行服務。此前,該村多次要求公交車在村裏設立便民公交車站,但被西安市公交總公司拒絕。交管部門稱,自購便民車屬於非法運營,應當取締。
公交車屬於公共資源,設立公交車必須經過行政審批,要有合法的資質,才能保證秩序,這是管理的要求。但是,交管部門要看到村民的需要,村民出行不方便,要求設立公交站點。交管部門應積極協調,保證和滿足群眾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敦促公交公司在有需求的郊區村裏設公交站點,服務村民。這是交管部門分內職責。交管部門沒有出面協調,或者協調不積極,公交公司不願在村裏設站點,則是交管部門的失職。
按理説,為公眾提供優質、高效、方便、快捷的公交服務環境,是相關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然而,面對村民們關於設立便民公交車站的請求,有關部門斷然拒絕。也正因此,當地百姓才會無奈地自己集資購買便民服務車。
對此,交管部門不但沒有反思,反而稱村民“自購便民車屬於非法運營,應當取締”。絲毫沒有同情村民出行困難的意思,沒有反思服務不到位的問題,反倒是簡單打壓村民自購公交車行為。村主任擔憂,村民5000、10000萬元的入股購買了公交車,如果取締了,出行不方便,入股的錢打了水漂,傷不起啊。
群眾利益無小事。村民出行是民生大事,解決好了,給政府部門的政績和形象加分,反之只會讓群眾失望。事實上,當村民自行購買公交車之後,政府部門應該把這行為當成一種“表達”,在堅持法律法規的同時,如果能多考慮群眾的切身需求,從實際出發,積極想辦法,使之合法化。比如借鑒一些地方把私人公交公司化,成立公交總公司,實行公司管理。這樣不但體現出政府部門知錯就改的勇氣和為民服務的誠意,又解決了村民自行購買公交車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