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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首修嚴格規範勞務派遣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2日 09: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農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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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李海濤

  勞務派遣,本來是一種輔助性、替代性的臨時用工模式,現在卻被一些用工單位大量並長期使用。為了維護被派遣者的合法權益,6月26日至6月29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的《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對嚴格限制勞務派遣用工崗位範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辦理行政許可、應保證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等做出了規定。

  記者了解到,現行勞動合同法是2007年通過的。勞務派遣是勞動合同法規範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勞動合同法實施中遇到的一個重大問題。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後,出現了勞務派遣單位數量大幅增加、勞務派遣用工規模迅速擴大的情況。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信春鷹在審議中説:“勞動合同法制定的時候,勞務派遣並不是一個主要問題,當時全國的派遣工主要涉及對外勞務派遣和外資外企在中國的招工。可是幾年下來,勞務派遣規模越來越大,如果再不及時、明確地在法律上加以規範,勞務派遣很可能會發展成用工主渠道,瓦解我們的勞動法律制度。”

  當前,在勞務派遣工中,農民工佔了很大比例,而大量使用派遣工的不僅有外資企業、民營企業,還包括國有企業,甚至蔓延到了個別事業單位。“勞務派遣用工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包括勞務派遣單位過多過濫,經營不規範;許多用工單位長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有的用工單位甚至把勞務派遣作為用工主渠道;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問題比較突出等。”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烏日圖在會上指出,“勞務派遣用工制度的濫用不僅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對常規的用工方式和勞動合同制度造成較大衝擊。”

  為此,草案規定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三性”崗位上實施,並對其含義作出進一步界定:臨時性是指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輔助性是指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為主營業務提供服務;替代性是指用工單位的職工因脫産學習、休假等原因在該工作崗位上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被派遣勞動者替代工作。

  草案還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辦理行政許可,並對取得許可的條件作了具體規定,包括將註冊資本要求由不得少於人民幣50萬元提高到不得少於人民幣100萬元、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等。

  同工同酬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原則。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多數企業對本單位的勞動合同制職工逐步做到了同工同酬,但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實行不同的工資福利標準和分配辦法。為落實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權利,草案增加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以及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同工同酬的規定。同時增加了對相應違法行為的處罰。

  “鋻於勞動者收入包含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以及其他福利,建議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權利的同時,還應享受相同的福利待遇。”一些與會人員在審議時認為,還要進一步加強被派遣勞動者享有學習、培訓、晉陞、獎勵、民主政治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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